首页 > 福州 > 新闻详情

“环岛观光”变“购物游”、“品质团”被私下转卖……福建公布六起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2026-08-22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潘泽彦


22日,记者获悉,福建省文旅厅日前公布了一批旅游市场典型指导案例,涉及厦门、泉州、武夷山、莆田等地。案例涵盖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强制指定购物场所、擅自转团、合同签订不规范、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导游无证上岗和私自变更行程等行为,相关旅行社及责任人已依法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乃至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游客通过12345反映:2026年3月20日下午,其一行三人向厦门百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鼓浪屿一日游”,价格100元/人。3月21日,旅行社安排车辆闽D***67接其一行并带去游玩,还被带去购物,玩得很不开心。


经查,厦门百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游客参加“厦门鼓浪屿一日游”,安排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游客提供交通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2026年7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厦门百姓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肖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操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2026年5月,游客投诉其在旅游过程中,未经其同意,被带到购物场所。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投诉线索进行核查,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招徕旅游者罗某2人、李某2人、亓某3人、谢某3人分别参加2026年4月、5月的“泉州+平潭5天4晚深度品质游”包价旅游活动,并通过其公司微信客服分别收取上述4名旅游者各100元定金,于旅游者第一天到达后委托厦门某旅游有限公司收取旅游者团费尾款并以厦门某旅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同时将上述包价旅游的接待服务委托给厦门某旅游有限公司。当事人作为组团社,在组织上述包价旅游活动过程中,安排3个购物场所,无法提供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披露购物场所真实情况(包含购物场所的名称、购物时长)的凭证,该行为认定为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接待上述旅游者过程中,当事人将上述包价旅游的接待服务委托给厦门某旅游有限公司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且无法提供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厦门某旅游有限公司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凭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6年7月16日,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40元、罚款80000元、停业整顿14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按照规定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游客通过12315反映:其一行两人于2026年4月17日向厦门伸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环岛观光服务,价格196元,商家承诺环岛一圈并且会带其到观光景点游玩,实际是到沙滩,其他时间都是带其到各个景点消费,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给予退款。


经查,厦门伸游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游客参加“环岛路、大嶝岛一日游”,与游客签订的《一日游旅游合同》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2026年7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厦门伸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前期游客反映其参加的武夷山一日游行程安排不合理的旅游投诉信息,2026年1月,武夷山市文体旅局执法人员赴武夷山市某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旅游部仅持有酒店营业执照,未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情况下,违规内设旅游部开展包价旅游服务,为游客提供委派导游、车辆接送及安排旅游行程等旅游服务,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许可经营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武夷山市文体旅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旅游部经理)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游客反映,其于5月10日在涵江区萝苜田历史文化街区游玩时,遇到自称导游的吴某。双方约定由吴某提供2小时街区导游讲解服务,导游费50元。履约过程中,吴某仅为游客带路,未提供任何讲解服务,且服务态度不佳,游客怀疑其不具备合法导游执业资质,并发现吴某后续在涵西街道灶埕路75号停留休憩。


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涵江区涵西街道延宁社区灶埕路75号对被投诉人吴某开展现场核查。经核实,吴某如实承认其于2026年5月10日,在萝苜田历史文化街区承接两名游客的导游服务业务,收取导游费50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要求吴某出示导游证及相关执业资质证明,吴某无法提供任何合法有效执业证件。


吴某未取得合法导游执业资质,擅自从事导游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莆田市涵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责令吴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台湾游客通过网上平台反映:其通过Facebook短影音广告报名2026年3月底至4月初的厦门五日游,被导游带去行程以外的购物店。 


经查,导游吴某受厦门遨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执行“厦门五天四晚”旅游团队导游任务,期间吴某在未向旅行社报告也未收到旅行社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约定旅游行程,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2026年7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吴某作出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编辑:郭寿权

审核:郭晨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相关推荐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返回顶部
海峡都市报官网归海峡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海峡都市报社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闽ICP备07502384号]
Copyright © 2022 海峡都市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