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陈羽
房子刚卖掉10天,所在区域就被列入征收范围。卖方觉得“亏大了”,以中介隐瞒信息、买方欺诈为由单方终止合同,拒绝配合过户。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卖方构成恶意违约,判决其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案件经过:
签约十日遇征收,卖方反悔拒过户
2023年9月,张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将其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的房屋出售给李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尚有抵押贷款未结清,张女士和李先生约好,由李先生先行支付部分购房款51万用于房屋解押,抵押权注销后双方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先生再当场支付剩余购房款。签约后,李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51万元,张女士用该笔款项为房屋办理了解押。
合同签订10天后,房屋所在地块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张女士随即向李先生发出合同终止函。函中,张女士以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房屋即将征收的核心信息、虚构李先生有“买房入学”需求为由,主张中介公司与李先生构成违约及欺诈,要求终止合同并索赔相关损失。因张女士明确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先生也向张女士发函解除合同,并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要求张女士退还购房款51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诉讼过程中,张女士将购房款51万元退还李先生,李先生据此撤回退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张女士另以遭受欺诈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
卖家恶意违约,须付违约金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征收项目经过事先摸排,并非直接发布征收公告,相关事项均系公开进行,不存在刻意隐瞒的前提。在政府正式发布征收公告前,中介公司与李先生无从预判房屋是否会被征收、何时会被征收,客观上不具备隐瞒征收信息的条件。张女士称李先生“虚构买房入学需求”,从日常交易逻辑来看,购房人若有入学需求,对交易完成的紧迫性更强,反而会让卖方处于更有利的交易地位,张女士是否出售房屋系其自主决策,以此主张欺诈亦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不存在欺诈情形,张女士无权撤销合同。
李先生依约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张女士收取款项并完成房屋解押后,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明确拒绝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张女士的行为属于恶意违约,依法对违约金数额不予调整。台江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张女士向李先生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官说法:
诚信履约是底线,恶意违约必担责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严格保护。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将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发生恶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编辑:郭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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