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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作品被当“成功案例”展示 合法吗?法院判决,构成虚假宣传,竞争对手需赔1.2万元

2026-07-02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见习记者 王凯诺 通讯员 黄卉


明明是自己设计的企业官网,却被竞争对手当“典型案例”展示——点开链接,跳转的是自己的作品。客户看了会怎么想?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合法吗?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站建设案例展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认定被告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判决赔偿1.2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案件经过

自己设计的官网,成了对手的“案例”


福州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事为企业提供品牌网站建设、商标域名注册、企业邮箱等互联网基础服务。北京乙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同样提供网站建设等服务,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2019年,案外人A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建设官网。2022年,A公司又另行委托甲公司对其官网进行了全面的重新设计与改版,现A公司的官网系由甲公司设计完成。


2025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及其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在其官网及宣传资料的“典型案例”“客户展示”栏目中持续放置A公司域名链接,点击后将直接跳转至甲公司全新设计制作的A公司官网。甲公司认为,上述做法会使得公众将甲公司重新设计改版的网站误认为是乙公司的作品,构成虚假宣传,因案涉官网为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共同经营管理,甲公司遂将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诉至鼓楼法院。


法院审理

构成虚假宣传,三家公司连带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本案中,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在官网上将A公司官网作为案例进行展示,点击相应链接即可跳转到甲公司设计的网站,可能导致公众误以为该网站系由乙公司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官网为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共同经营管理,该三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因各方均未提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获得的利益的有效证据,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方式、程度、影响范围、造成的后果,以及甲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法院酌定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共同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元,并在相关官网首页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为甲公司消除影响。


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经营者应建立

常态化自查机制


法官表示,市场竞争以诚信为本,商业宣传必须真实、客观、准确。乙公司虽与客户存在历史合作,但在客户网站已由甲公司重新设计制作后,未能及时清理、更新自身展示内容,致使公众误以为相关网站仍系乙公司作品,这种“怠于管理”的行为同样可能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官提醒:经营者不仅要严把新增宣传内容关口,合作终止后,也应及时下架、更正过时宣传信息,确保展示内容真实可信。互联网时代,每一条案例、每一个链接都关乎经营者的信誉。经营者应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及时清理存量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编辑:李焕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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