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东升
海都讯 通过对多个已有商标的重新组合,构成与知名品牌近似的标志,从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混淆。近日,泉州市工商局正式对南安一鞋业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其414双侵犯知名品牌匹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并因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罚款33万元。
在传统观念里,运动品牌的“山寨”、“傍名牌”对象往往都是耐克、阿迪达斯等国际品牌,但随着近几年安踏、特步、匹克等国内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快速提高,各种各样的“李鬼”纷纷找上它们。与纯粹的假冒产品不同,“傍名牌”的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同时,对投入大量时间和财力塑造品牌的企业伤害也是巨大的。及时运用法律武器制止侵害行为,逐渐成为国内运动品牌的一个“新常态”。


匹克豹(右)应用在产品及宣传页面上的商标与匹克(左)相近
3月22日,泉州市工商局对位于南安美林的一家鞋业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鞋业公司在2013年申请注册了“匹克豹”相关商标(如图1),用于鞋服类商品上,随后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另一个商标(如图2)的所有权。2018年2月,该鞋业公司分别在天猫和京东上实名注册了“匹克豹旗舰店”和“匹克豹官方旗舰店”,同时,还将相关标志放在店铺每个页面第一行进行展示。
既然拥有两个商标的所有权,为什么还会被认定是侵权呢?泉州市工商局认为,首先,该鞋业公司对持有的两个商标进行拆分、重新组合,构成了“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次,重新组合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差别较大,应视为新的商标标志,且为未注册商标;最后是该企业在鞋子、鞋盒上使用的新组合商标,无论是图形构成元素还是中英文读音,都与匹克商标近似,难以起到直观的区别作用,因此判定为与匹克商标近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泉州市工商局依法对该鞋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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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匹克与匹克豹的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国产运动品牌格局逐渐成形,站在第一梯队的安踏、特步、匹克等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在快速提高。同时,以往只会发生在国际品牌上的“山寨”、“傍名牌”等行为也开始频繁地出现在这些品牌上。
今年早些时候,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某以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本案主要围绕被告使用“GFLA”是否对斐乐体育的“FILA”构成商标侵权展开激烈的讨论。法院最终认为,中远鞋业公司、独特公司作为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主观恶意明显,应按照中远鞋业公司因侵权获利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要求中远鞋业公司等立即停止对斐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斐乐公司总计832万元。
除此之外,这几年还有“安踏”与“乔踏”的商标侵权案,特步与厦门蔡某的www.特步鞋业.cn的域名之争……这些案例,从侧面说明了国产运动品牌发展到了新的高度,已经成为被“傍”的名牌,但同时也对企业耗费大量时间和财力建立起来的品牌形象造成巨大的伤害,并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
面对市场上花样百出的“李鬼”品牌,普通消费者是很难区分的。曾有一段时间,面对线上和商场各种“N”字标的运动鞋,普通消费者只能吐槽“经常把真的都认成假的”,然后因为担心买到或被人认为穿着“山寨”货,就干脆选择其他品牌。这也造成了曾经风靡一时的“N”字鞋,逐渐风光不再。
因此,无论是从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还是从企业自身的利益出发,国内运动品牌都不能容忍“李鬼”品牌的存在。
“一般来说,现在应对这种近似商标,特别是同行业恶意仿冒的行为,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泉州市名牌促进会会长林栋梁介绍,一旦企业发现这种行为,一是马上向工商部门举报,及时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二是向商标总局申请侵权商标无效;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商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收集了足够的证据,一般向工商部门举报就能很快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如果所涉案值较大,还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申请商标无效的过程会比较长,一般在10个月左右,但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权的证据确凿,特别是连商品都基本相似,存在主观恶意的侵权,法院是可以判处侵权方停止使用相关商标的。”林栋梁说,在这种案件上,被侵权企业一定要主动,让侵权一方付出代价,才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避免今后出现更多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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