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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化学研究生 制毒被执行死刑

本报记者 海都报网 2018-06-27 来源:海都报网

N海都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厦法宣

海都讯 昨日是国际禁毒日,遵照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厦门中院当天上午对3起毒品大案中的3名罪犯执行死刑。在新闻发布会上,厦门中院还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2014年7月份,男子余某为非法牟利,从老家广东佛山市来到厦门,承租海沧区一民房。其间,余某陆续购置、运进制毒仪器设备、原料物件等,并开始在该民房内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9月16日,余某雇大货车准备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液体连同制毒仪器设备及其他原料物件运回广东东莞,在搬运过程中,搬运工人被泄漏的浓硫酸灼伤并为此报警。

公安机关在民房内查获大量化工原材料,同时查获甲基苯丙胺成品、半成品合计700多千克,后又在该出租房一楼东南侧房间天花板、墙壁、地板发现并起获深褐色的可疑斑迹。据了解,余某本科、研究生均毕业于国内某著名高校化学专业。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700多千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据此,判决余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昨日,44岁的余某被执行死刑。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家庭妇女刘某香结交损友,染上毒瘾。2001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而后又因贩卖毒品、盗窃等多次被法院判刑。吸毒让刘某香感染了艾滋病,因为处于发病期被取保候审。然而,刘某香并未从中汲取教训,真诚悔改,反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实施大宗贩卖毒品犯罪,最终葬送了自己的生命。

2014年至2015年2月期间,刘某香单独或伙同陈某民(已判刑)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另外,公安机关还查明,2015年1月6日至2月2日期间,刘某香与陈某民共同租住思明区某住所,其间,两人多次容留邬某龙、杨某达、“眼镜”等人在其住处内吸食、注射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41.84克、甲基苯丙胺2283.2克,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香还多次容留他人在暂住处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在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期间又犯本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余刑七年一个月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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