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唐明亮 通讯员 朱莉莉
海都讯 昨日,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公开宣判该区今年首宗“扫黑除恶”刑事案件,该案件7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罪名涉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诈骗罪等。这是莆田市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也是全省首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把持基层政权案件。
被告人李某林,原系涵江区江口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曾犯罪被处刑罚,当年刑满释放;李某标,原涵江区江口镇某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李某成是原涵江区江口镇某村民委员会聘用干部;李某清,原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某村党支部委员;李某华及翁某莲均是某村的村民,何某军为北京商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林、李某标、李某成、李某清、李某华、翁某莲为向涵江区江口镇政府施加压力以满足其要求,组织煽动村民或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采用围堵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占领办公场所、辱骂工作人员等方式制造事端,情节严重。李某林在明知某村市场权属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利用其把持某村基层政权的影响力,以改变风水和改善排水为由,蒙骗部分村民代表,违规召开某村两委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该市场拆除改造的决议,被告人李某标、李某成、李某清、李某华、翁某莲等人分别参加前述会议。之后,被告人李某林指使他人安排挖掘机等机械将市场内建筑物等全部拆除,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12654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林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从村民募集资金中骗取5万元,数额较大。
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某林等人企图贿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启动再审获得胜诉,从而提高海域滩涂补偿款或通过贿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直接提高海域滩涂补偿款,伙同被告人何某军等人预备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款计316万元,其中被告人何某军行贿数额为296万元,情节严重,其间何某军多方运作企图贿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终因案发未能着手实施。
此外,被告人李某林、李某标、李某清、李某成、李某华等人利用江口镇某村基层组织、宫庙董事会、老人协会等,实施多起违纪违法行为,其中被告人李某林带头违规增设12名关系紧密人员为列席村民代表以控制操纵某村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李某林、李某成等人从江口镇经管站强取某村财务私章违规控制该村集体财产收支,李某林、李某标、李某清、李某成等人违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开对抗上级党委的决定,擅自停发村党支部书记工资、不执行镇党委关于该村人事的停职、任命决定等事项。
经涵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李某林等人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把持某村基层政权,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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