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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多年的小儿子长得不像自己 福清男子告前妻获赔近15万元

本报记者 海都报网 2018-11-29 来源:海都报网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

海都讯 养了多年的儿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实在忍不下这口冤枉气的郑先生将前妻小花诉至法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后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返还子女抚养费用10万元、社会抚养费18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48500元。

为消除议论做鉴定 结果自己傻眼了

法院介绍,事情要从2005年2月说起,当时,郑先生与前妻小花经人介绍认识后,迅速坠入爱河并结婚。次年,他们生下长子小勇,又过了几年,两人又喜得次子小军。后因为郑先生外出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慢慢变淡。

2012年8月24日,两人都认为这段婚姻没有继续存续的必要,于是便前往办理离婚登记。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小勇由郑某抚养,小军由小花抚养,双方均有探视权。

随着小军的长大,郑先生发现自己与小军样貌差异较大,且周围的人对此也有所议论。为了消除议论,郑先生便趁着探视小军时,带着小军做了DNA鉴定。DNA鉴定结果出来后,郑先生傻眼了,自己与小军不存在亲子关系。又气又急的郑先生找到前妻小花理论,但小花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与郑先生协商。郑先生只好前往福清法院起诉,向小花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

前妻称才知道真相 不存在欺骗行为

庭审中,郑先生认为:离婚后,小花以没有工作无力抚养小军为由,让他支付小军的抚养费。因念及离婚时小军不满周岁,2013年6月起,他每月指示公司财务给小花6000元左右作为小军生活费。小花从未告诉他,小军系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他是在受欺骗、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每月汇去生活费并支付社会抚养费,其行为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另外,小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他的感情,侵犯他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花辩称:她也是在收到起诉状后才知道事实真相,不存在欺骗郑先生的行为。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孩子抚养费,前夫每月给她汇的款不是小军的抚养费,汇款行为是在离婚之后,应视为赠与,不可撤销。而且,离婚后,小勇其实也一直跟随没有工作的她一起生活,各方面所需费用很大,郑先生每月6000元左右的汇款实为大儿子小勇的生活费。

前妻行为违背“忠实”

法院判赔精神抚慰金3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婚内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生育小军,其行为违背《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无疑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小勇由原告抚养,但因小勇在福清城区上学需要,事实上至本案发生以前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可见原告每月汇给被告的款项实际上包含了两位孩子的生活费用,因此郑先生请求返还小勇的抚养费不合理,不予支持,其请求返还小军抚养费合理,予以支持,酌定被告返还抚养费10万元。

讼争社会抚养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夫妻双方各负担一半,被告承担18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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