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行资讯 > 新闻详情

“有货虚开”属犯罪?

本报记者 海都报网 2020-01-09 来源:海都报网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办理民营企业案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理念,对该县5家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N海都记者 张莹 通讯员 曾建芬    

“有货虚开”,是指买方在真实购买了货物后,由于卖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由他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的行为。

2016年至2017年间,福州市闽侯县5家民营企业从浙江某工厂购进棉纱,因该工厂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中间人介绍,通过江苏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5名涉案企业家以往纳税记录良好,主观上不以偷逃税款为目的,且对当地就业和经济有较大贡献,针对该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参会代表一致同意对5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中间人牵线 买货和虚开发票两不误

 据闽侯县检察院相关人士介绍,2016年至2017年,涉案的5家民营企业通过中间人王某某从浙江省苍南县的一家工厂购买棉纱,而该工厂是一家个体小企业,并未进行纳税登记,所以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神通广大”的王某某再次作为中间人,给5家企业介绍了并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江苏省一纺织公司,两年间,5家企业分别向该纺织公司购买了4到26张不等、价税额5万多到46万多不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9月,该纺织公司被查获,经查,该纺织公司向全国多家企业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卖家”到案,“买家”也一一浮出水面,中间人王某某也受到法律制裁。

 “有货虚开”仍可能构成犯罪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涉案的5名闽侯县企业家的行为属于“有货虚开”,“这5名犯罪嫌疑人普遍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其目的主要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和‘无货虚开’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与此同时,经查证,5家民营企业以往纳税记录良好,为当地百姓提供了大量劳动就业机会,也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综合以上原因,近日,闽侯县检察院针对该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参会的企业家联合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致支持闽侯县检察院拟对5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随后,承办检察官对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并赠阅相关纳税书籍,希望5名企业家以案为鉴,不能因麻烦或贪图小利去虚开发票,“有货虚开”仍可能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相关推荐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返回顶部
海峡都市报官网归海峡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海峡都市报社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闽ICP备07502384号]
Copyright © 2022 海峡都市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