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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曝光两起典型案例!

2025-02-28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2月28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两起广告违法案例。


案例一:

广告中使用绝对化语言

洛江区万安街道某家居商行被查


2024年8月8日,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地址以及在抖音平台的账号“泉州某家居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泉州某家居商行”发布的广告里含有“最先进耐用的材料”字样,构成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于2024年8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里使用 “最高级”用语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少,社会影响面小,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体不突出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27项的适用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案后,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引导该商行学习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流程,在广告制作和发布前,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准确,避免再次出现广告违法情况。


案例二:

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泉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被查


2024年6月28日,泉州市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泉州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白云山角鲨烷原液”宣传“滋养肌肤、修护受损肌肤、补水保湿、缓解肌肤干燥粗糙”功效,但该产品备案信息只有保湿的功效,并无“修护受损肌肤”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于2024年8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被投诉后已对该产品的宣传界面进行修改,删除了无依据的广告语,后又下架了该产品的链接,网页浏览人数少,社会影响面小,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编辑:陈悦瑶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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