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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6300多万元!2023年,泉州共登记受理涉消费案件40.2万件

2024-03-17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记者黄晓蓉 通讯员 苏晓晖


3月15日,泉州市举行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宣传活动,本次活动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泉州市委文明办、泉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办。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登记受理各类消费咨询、投诉和举报案件40.2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300多万元,系统共立案查处各类案件11683件。


【典型案例1】

理疗后肋骨断8根 药店承担医药费


2023年12月8日,消费者黄女士拨打12315热线投诉称,其爷爷在南安市某药店提供的上门药包护理后,到医院检查发现有8根肋骨折断,消费者认为是接受护理导致损伤,要求商家赔偿医药费,而商家认为与护理服务无关,拒绝赔偿。


接诉后,南安市罗东镇市场监管所调解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了解,消费者提供了2023年12月2日的胸部CT片和2023年12月12日的胸部CT片进行对比,因老人生病卧床,未有其他行动。商家则提供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药包资质材料。双方对老人是否因护理过程中的挤压动作造成肋骨骨折争执不下。


南安市罗东镇市场监管所调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耐心细致地进行调解,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经核算,扣除医社保报销后,老人本次就医自付的7000元医药费全部由商家承担。本案以商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7000元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


【典型案例2】

十岁儿童购百元卡片 行为无效应退款


2023年1月12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10岁的小孩自己拿钱到店购买“奥特曼”卡片,每次都拿100元,共购买一千多元,找商家退款,商家刚开始答应退一半,后又不退。陈先生投诉至12315 热线。接诉后,洛江区河市市场监管所调解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经了解,陈先生的小孩就读小学四年级,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多次自行购买100元“奥特曼”套装卡片,卡片多数已拆封且无法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10周岁儿童多次向商家购买价值100元的卡片,其行为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购买行为,家长可直接要求商家退款,并将“奥特曼”卡片退还商家。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一次性退还陈先生400元。


【典型案例3】

快递邮寄贵重物品受损 留存物证获赔偿


2023年8月30日,消费者林先生通过12345平台反映,其8月8日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价值2000元的电脑显示器从辽宁邮寄到永春,保价2000元,收件时发现屏幕破碎,向快递公司索赔时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希望有关部门介入处理。


经市邮政管理局调解沟通,林先生提供了显示器价值证明、受损图片等证明资料,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赔付2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泉州市邮政管理局提醒,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消费者在寄递贵重物品时,留存物值证明并保价,由收件人验视后签收,以便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快递经营者应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告知消费者注意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


【典型案例4】

以缺斤少两为由 请求三倍赔偿被驳回


去年5月19日,吴先生在电商平台购买了10斤芒果干,而后又分三次向卖家购买同款芒果干累计800斤。去年5月30日,吴先生向卖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收到的芒果干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经检测发现芒果干的净含量不合格,因此进行立案调查,并向吴先生进行回复。经协商,吴先生退还全部货物。


去年9月,吴先生以芒果干缺斤少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三倍赔偿。法院审理发现,吴先生早有“套路”。去年7月,吴先生以同样理由起诉冰糖杨梅卖家。在该案中,吴先生也是先购买少量冰糖杨梅,紧接着又购买200斤,随后向卖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缺斤少两,并在协商后退还货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吴先生明知商品缺斤少两还要大量购买,非法利用消费者权益,明显不诚信,吴先生已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不应受到惩罚性赔偿规则的保护。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5】

网约车坐地起价 乘客投诉获维权


今年2月8日,泉州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市民举报称,他与朋友在丰泽区蟳埔民俗村游玩后,搭乘网约车到浦西万达,双方商定包车车费共20元。到达目的地后,司机林某临时起价欲收取每人20元,四人共需支付80元,后经协商乘客共支付40元车费。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查明,市民投诉情况属实。林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驾驶车辆注册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交通执法部门认定,当趟行程系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线下揽客的违法行为,对林某处以罚款200元。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乘客在乘坐泉州市出租汽车、网约车过程中,如遇到驾驶员拒载、不打表、强行拼客、中途甩客、故意绕道等不端行为时,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投诉,也可向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投诉,投诉时请记清车号及当班驾驶员姓名。


【典型案例6】知假用假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假一赔三


2023年4月,消费者张先生为装修房子,向装修公司订购知名品牌板材用以装修装饰。同年7月,张先生房子开始装修,但装修公司自作主张更换产品厂商,使用假冒板材。为此,张先生诉至洛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装修公司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装修公司知假用假,已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装修公司按其提供假冒板材的三倍价款向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洛江区人民法院建议,消费者在选购产品过程中要注意审查品牌授权资质,提高自身防范意识,遇到知假用假或以次充好等情形注意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编辑:余泓妍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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