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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两年多拖欠万余元物业费,法院:房东有连带清偿责任

2024-11-26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黄美榕 


因拖欠两年多物业费,泉州一物业公司将租户和房东一并告上法院,要求租户和房东共同承担责任。法院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负有依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房东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租户两年多拖欠万余元物业费


2020年1月,泉州市民黄某将其位于洛江某小区的商品房出租给陈某,双方约定租赁期为8年,租赁期间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均由陈某承担。


陈某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拖欠物业服务费14493.78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已拖欠水电公摊费用2063元。这期间虽经物业公司多次书面催缴,陈某均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


黄某、陈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负有依照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义务。陈某作为承租人,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房屋所有权人黄某对案涉费用的缴纳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该物业公司将黄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判令黄某对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业主有连带交纳义务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业主应该按照规定交纳物业费。本案中,黄某作为业主,应对物业使用人陈某交纳物业费用负连带责任。黄某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陈某追偿。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黄某对陈某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表示,房屋出租后的物业费原则上由业主承担,但是业主与承租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有连带交纳义务。如果业主交纳了物业费,可根据此约定向承租人进行追偿。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编辑:林威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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