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泉州 > 新闻详情

泉州教育局最新发布!严禁跨学年(学期)提前收费

2025-08-06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燕


8月5日,记者从泉州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杜绝乱收费行为,泉州市教育局发布提醒函,严禁各有关学校、民办学历教育机构跨学年(学期)提前收费,对违反各项教育收费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泉州市教育局要求各地各校要落实收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级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跨学年(学期)提前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阳光价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中小学代办餐费等代收费项目,由学校设立专账进行核算,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按月(学期)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办项目收取的资金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并依法依规加强收费票据管理,确保收费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项目的管理。民办学校应简化收费流程,提供对公账户相关联的“二维码”,由家长“扫码”缴费或采用转账收费,不得收入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不得现金退费。规范收费调整程序,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和公示内容,做好收费调整公示和报备报批工作,防止过高收费,切实落实教育的公益属性。学费等办学收入应全部纳入报备监管部门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严格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双方协商确定;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式收取。


编辑:肖辛怡

审核:林洪涛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相关推荐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返回顶部
海峡都市报官网归海峡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海峡都市报社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闽ICP备07502384号]
Copyright © 2022 海峡都市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