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董加固
5月19日晚8时41分许,徐某驾驶浙B2***T号棕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厦门往泉州方向2232公里+400米(离泉州出口1公里)处,与吴某驾驶的闽BZ***6号银灰色小型汽车发生尾部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吴某驾驶的闽BZ***6号银灰色小型汽车

徐某驾驶的浙B2***T号棕色小型轿车
民警调查得知,吴某驾驶的银灰色小轿车因发生故障停在了第一车道上,却未按规定在车后放置警示标志,由于夜晚光线黑暗,徐某疏于观察,来不及躲闪,导致事故发生,所幸没有人员受伤。
本起事故中,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之规定,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此外,当事人吴某存在实施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泉州高速交警提醒:驾驶人在行车前一定要仔细检查车辆状况,如发生紧急情况时,要沉着冷静,牢记“车靠边,快警示,人撤离,即报警”十二字警句,即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150米外摆放三角警示标志,同时车上人员要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第一时间拨打12122报警求助。
编辑:小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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