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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销售“加料”保健食品!晋江法院判了

2024-11-19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蔡小丹

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案件,两名案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他达拉非”作为一种处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原料药。一些不法商家为谋取利益,明知在食品中添加“他达拉非”会危害人体健康,仍非法生产、销售含“他达拉非”成分的壮阳类保健食品,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顾: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

两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生产、销售掺入“他达拉非”的壮阳类保健食品,被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并现场扣押。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生产、销售的壮阳类保健食品中含有“他达拉非”成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谭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提起公诉。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某、黄某某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晋江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谭某某、黄某某应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警示危险,并召回、销毁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以消除危险。


法官说法:

严惩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市民购买保健品需谨慎


晋江法院始终严厉打击一切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时要分清与药品的区别,仔细阅读产品说明及标签,切勿盲目轻信功效而跟风购买、服用,以免损害身心健康,且要理性选择保健品,若确需用药则应遵循医嘱从正规渠道购买,勿买夸大功效、来路不正的保健药品和食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编辑:小严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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