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通讯员 蔡丽萍
10月27日,晋江消防通报一起台球馆虚假承诺的典型案例。
2024年8月15日,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严某经营的台球馆(个体工商户)进行告知承诺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存在现场平面布置与原设计图纸不符,联动测试主电电源未能强切、排烟风机设备及消防应急广播未能联动启动等问题。该场所存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作出决定,给予该台球馆经营者严某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监督员表示,希望场所负责人能谨记此次教训,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在整改期限内将隐患整改完毕,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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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陈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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