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董加固
看到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上载明的相关薪酬体系还不错,于是泉州一男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两年后离职时,男子想通过《录用通知书》载明的相关薪酬条款领取第13薪和年终奖,合计22000元,被劳动仲裁驳回,男子于是诉讼至法院。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情:请求公司支付年终奖,男子诉求被驳回
此案还得从2020年说起。当年,甲公司向泉州男子林某某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载明:“职位:工程师;起始日期:2020年5月6日;薪金:我们目前实施年薪制,您的薪资结构如下,其中年底浮动奖金会根据个人绩效上下浮动。基本月薪11000元(试用期8800元)13薪11000元 年底浮动奖金11000元 目标年薪154000元。”
林某某予以签名并回复确认,并于2020年5月入职甲公司,双方于5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月工资为88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500元+岗位工资2200元+绩效工资3300元(合计11000元);支付日期为每月的10日。
2022年7月,林某某与甲公司签订离职证明,离职证明载明辞职时间和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成。后林某某向泉州市洛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终13薪11000元及2021年终浮动奖金11000元,合计22000元,后被驳回。林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第13薪11000元要支付,年终奖11000元不用
洛江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林某某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甲公司在发送给林某某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林某某的13薪为11000元,虽劳动合同中未对13薪进行约定,但也并未明确载明《录用通知书》条款不再执行,《录用通知书》应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录用通知书》中载明“年底浮动奖金会根据个人绩效上下浮动”,且甲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给林某某2020年度奖金的金额与《录用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不一致,可见年终浮动奖金并非固定金额,而系用人单位根据年度目标、全年经营情况和劳动者全年绩效考核评定等因素确定,甲公司可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支付和支付标准。
综上所述,林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第13薪11000元,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林某某主张甲公司在2021年处于没有利润的亏损状况下支付其年度浮动奖金11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说法:《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可向法院主张权益
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希望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是具有效力的承诺或文件,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实施违反约定内容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向法院主张权益。
单位在员工入职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变更其中具体条款的,应当认为《录用通知书》是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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