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3月1日,海都记者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两起食品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晋江市青阳某速食店超过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经营饮料案
2024年10月9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阳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青阳某速食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但现场检查发现有制售饮料,超出许可经营事项,构成未按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擅自从事饮料制售的行为。经综合考量,于2024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擅自从事饮料制售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持有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新增的自制饮品项目主要包括现榨果汁等饮品的制售,操作流程与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相似且均在食品操作区内进行,只需专用区域加工即可,新增的自制饮品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已被现有的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涵盖,新增项目在现有条件下能够合规经营,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六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后,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当事人落实场地要求、贮存要求、人员要求和设备要求。同时,执法人员指导当事人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保障食品安全的规范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不予处罚的决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温度,也促使经营者增强了法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二:晋江市罗山某餐饮服务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10月15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晋江市罗山某餐饮服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菜品未标明价格,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于2024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被检查时,经教育提醒立即在店内悬挂价格标牌,未明码标价持续时间短。又经调解,当事人与投诉人已协商和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序号21项的适应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制度,实行明码标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诫勉教育,要求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内容的学习并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合规经营。
编辑:陈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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