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毛朝青 通讯员 曾珍 颜杰
记者从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泉州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近日依法对云中山服装厂吴某第二次违规吸烟行为,处以300元的行政处罚。
云中山服装厂位于永春县锦斗镇锦溪村,日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服装厂检查时,发现车间过道地面上留有烟头,经询问调查,经营者吴某对自己在车间内吸烟的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针对该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对吴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虽违法行为人吴某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加以改正属于较轻违法行为,但经调查得知,吴某2024年4月10日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已被行政处罚过,仅过了4个多月,吴某再次因同样问题被罚。对此,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进行从重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吴某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余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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