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柳小玲
在燃气管线范围内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超出经营地点范围从事燃气经营,餐馆安装、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泉州鲤城区近期曝光3宗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向广大市民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燃气管线范围内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罚1万元
6月28日,执法人员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鲤城区江滨南路2203号存在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开挖小区地面并预埋排污管道40米,挖开地面深度2.8米,危及燃气设施正常使用,该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经营地点范围经营,罚3万元
7月8日,在鲤城区池峰路某餐饮店厨房,执法人员发现该餐馆使用泉州晋江市某液化气公司产权的3个瓶装燃气钢瓶,已超出该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
经查,该公司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地点范围限制,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
安装、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罚1000元
9月18日,执法人员巡查还发现鲤城江滨南路826号某酒楼一楼厨房安装、使用2个不合格燃气器具(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对于该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立即改正,当事人拒不整改。9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其仍在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与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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