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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人十级伤残,监护人担责!

2026-03-31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许美宣


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两个家庭陷入困境。肇事者是一名17岁的在校学生,无力承担高额赔偿;受害者是一名57岁的务工人员,十级伤残急需救治。


3月30日,记者从南安官桥了解到,近日,南安市官桥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法与情之间找到平衡点,既保障了受害者合法权益,也让肇事少年及其家庭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肃与生命的珍贵。


事发当日,17岁在校学生杨某滨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梁某治发生刮碰,导致梁某治倒地受伤。经送医治疗,梁某治被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桡骨骨折、右侧股骨髁骨折等多处严重损伤。


后经司法鉴定,梁某治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杨某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治无责任。


梁某治提出赔偿要求,包括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等,共计20余万元。


然而,杨某滨是一名在校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庭也并不富裕。父亲杨某峰虽已先行支付了4万元治疗费,但面对高额赔偿要求,一家人愁眉不展。一边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保障,一边是肇事家庭的实际困难无法回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


受理此案后,调解员意识到,这起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既要依法维护受害者权益,也要考虑肇事方的履行能力,更要让少年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真正认识错误。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滨年满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杨某峰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反复沟通,双方最终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并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赔偿款当场支付到位。


调解员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年满18周岁。17岁的杨某滨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其监护人疏于监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提醒广大家长,务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好车钥匙,切莫纵容孩子无证驾驶,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编辑:李焕泉

审核:江荷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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