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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手机号,到底“刑”不“刑”?

2025-01-24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许传凤

认为赚钱轻松,而且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诈骗,却不知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中介”、“帮凶”,触犯了法律。日前,泉州市洛江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案件回顾:为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获利2000多元


泉州市民王某某明知“手机口”通信设备,系用于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仍按照诈骗分子要求通过三部手机、本人及亲友名下的4张电话卡架设“手机口”,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诈骗分子使用其提供的手机号码及架设的“手机口”设备分别成功对被害人吴某某、魏某某实施诈骗,致被害人吴某某被诈骗人民币3.5万余元,被害人魏某某被诈骗人民币1万余元。


洛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帮助诈骗分子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于2024年7月1日判决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没收作案工具手机、手机卡。


法官说法:警惕各类诱惑,避免共同犯罪


随着诈骗团伙向境外转移,“手机口”通信传输成为新兴的犯罪话务通道,帮助诈骗团伙架设呼转设备、提供通信线路、拨打转接电话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轻信“躺在家里用手机日赚千元”等诱惑,否则将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要准确识别“卡头”们发布的兼职广告,拒做买卖租用电话卡、银行卡、收款码的“卡农”,发现“手机口”项目招聘,保留证据,主动向警方提供线索或向平台举报发布账号。


编辑:林威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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