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泉州 > 新闻详情

泉州一酒店采购大桶装的沐浴露洗发水后进行分装,被责令改正!

2024-11-05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11月5日,记者从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一起关于酒店宾馆提供洗护化妆品违法的典型案例。


2024年8月初,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外地群众投诉,称其2024年8月初到德化县出差,入住某酒店,发现客房洗澡间摆放的沐浴露、洗发水均无生产日期等标签标识内容。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酒店方称客房所使用的沐浴露、洗发水均从正规厂家采购的大桶装,之后再由工作人员简单分装小瓶提供给顾客使用。酒店方现场也提供了正规的进货手续,并解释这样做,既节约耗材资源,又能降低运营成本。


沐浴露、洗发水是常见的日用化妆品。那么酒店从正规厂家采购大桶装沐浴露、洗发水后,灌装成小瓶并提供给顾客使用合法吗?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酒店向顾客提供沐浴露、洗发水,是其提供有偿服务(经营)的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行为,其提供的化妆品最小单元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提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本次投诉,执法部门经过初核,认定被投诉酒店系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因此给予责令改正的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编辑:陈悦瑶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相关推荐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
网友评论: 已有条评论
返回顶部
海峡都市报官网归海峡都市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海峡都市报社书面授权,
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闽ICP备07502384号]
Copyright © 2022 海峡都市报社,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