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董加固
2月19日,记者从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近日该局通报3起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案例。
案例一: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0XXX9”登临检查。经查,当事人朱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于2023年12月31日驾驶“闽霞渔0XXX9”抵达晋江市围头渔港后未按规定办理进港报告手续,且期间多次进出晋江市围头渔港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朱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0XXX1”登临检查。经查,当事人吴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于2023年12月27日驾驶“闽霞渔0XXX1”抵达晋江市围头渔港后未按规定办理进港报告手续,且期间多次进出晋江市围头渔港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吴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0XXX9”登临检查。经查,当事人余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于2023年12月31日驾驶“闽霞渔0XXX9”进入晋江市围头渔港进行报告后,只办理了2024年1月3日的进港报告手续,后续在晋江市围头渔港进出期间均未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余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陈悦瑶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