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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这类家庭公租房租金将减免!2月1日起施行

2026-01-08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日前,记者从泉州市住建局获悉,市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租金减免的申请条件、标准及监督管理要求。该细则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惠及中心市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家庭。


两类减免标准明确 特殊群体可享免租


《细则》针对不同困难情形,划定了清晰的租金减免标准,分为“减免50%”和“免交租金”两类情形。


其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保障家庭,可申请租金减免50%:保障家庭中有1名一级、二级、三级残疾成员的,或保障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人的,残疾人应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保障家庭中有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3〕20号)认定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保障家庭中有特困供养人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应当给予保障的情形。


若保障家庭存在以下情况,可申请免交租金:保障家庭中有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的;因突发重病、突发灾难、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保障家庭暂时性经济特别困难的(一般为6个月至24个月内,如困难持续存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时间可以延长);保障家庭中有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每月医疗自费额占其家庭月收入50%及以上,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保障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成员的,残疾人应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应当给予特殊保障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租金减免期限的起算时间以申请家庭提交材料所证明的困难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租期,且减免期限内已缴交的租金不予退还。


严格监管筑牢公平防线

造假者5年内禁申


为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资金用在刀刃上,《细则》强化了全流程监督管理。保障家庭应如实提供申请租金减免的材料,如伪造材料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由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由房源管理单位追回相应减免租金。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在动态监管方面,细则规定保障家庭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追回相应减免租金。对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保障家庭应主动向所承租公租房的房源管理单位申报,由房源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保障家庭不主动申报的,经核实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由房源管理单位追回相应减免租金。


此外,《细则》明确市住建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结合保障资格年度复核对享受租金减免的保障家庭减免条件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减免资格,由房源管理单位追回相应减免租金。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租金减免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旨在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精准帮扶。


编辑:李焕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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