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柳小玲
29日,记者了解到,泉州市秉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泉港分点)因一处室内消火栓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安全隐患,被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记者获悉,南埔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泉州市秉明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泉港分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南侧宿舍楼三楼一处室内消火栓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安全隐患。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存在的隐患情况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一运输公司因室内消火栓无水,被处11000元罚款
知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编辑:陈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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