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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2家企业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各被罚1万元

2026-09-11 来源:海峡都市报 阅读量:2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燕


今年以来,泉州公安网安部门紧盯“高危端口、高危漏洞、弱口令”等网络安全突出隐患,持续开展网络与数据安全源头治理,督促网络运营者压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重大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近日,泉州网警依法查处2起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件,2家企业均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6年2月,泉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泉州某物流公司未落实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导致公司的一台主机被境外APT攻击组织控制,泄露部分数据。泉州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物流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26年3月,泉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泉州某科技公司在运营“共享茶室”小程序过程中,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用户身份核验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管理要求,导致未成年人绕过身份核验进入茶室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泉州公安机关依法对该科技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采取防范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监测并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安全事件,相关网络日志留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做好数据备份、加密等安全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护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将依法加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生物识别等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编辑:肖德峰

审核:林祖龙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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