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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生产销售耐克、阿迪、CAT……石狮3家企业被通报

2024-11-15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11月14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三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曾某侵犯卡特彼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12日,鸿山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石狮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曾某在未经“CAT”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淘宝店“某户外男装”上架印有“CAT”标识的服装。经商标所有权人出具《鉴定书》,认定当事人被查获的印有“CAT”标识的服装为假冒卡特彼勒公司“CAT”注册商标的产品,且未授权当事人的淘宝店“某户外男装”销售“CAT”注册商标的服装。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192件侵犯“CAT”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9794.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289.18元。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石狮市某绣花厂涉嫌侵犯NB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8日,蚶江镇市场监管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石狮市某绣花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现场查获的绣有“NBA图形”标识的运动上衣459片,当事人却无法提供该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许可使用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石狮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侵犯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3日,锦尚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石狮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进行检查。经查,2023年12月3日当事人与李某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决定为其加工150双鞋面带有“耐克”标识的拖鞋以及120双拖鞋后跟带有“阿迪达斯”标识的拖鞋,双方约定2024年1月3日为交货期。


石狮市某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的拖鞋鞋面带有“耐克”标识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耐克”商标相同;拖鞋鞋后跟带有“阿迪达斯”标识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的“阿迪达斯”商标相同,足以误导消费者,容易造成混淆,系使用了相同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该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编辑:陈佳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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