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吴日锦 黄晓蓉 通讯员 吴惠真
近日,惠安县一餐饮店因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该县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日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惠安县螺阳镇一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惠安消防决定给予该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社会单位要自觉履行消防审批手续,切勿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消防安全,一经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消防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罚。
编辑:周德庆
审核:白彩惠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