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10月14日,泉州晋江梅岭街道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梅庭社区某店面处冯某在未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利用电焊设备焊接广告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晋江市公安机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冯某作出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
泉州消防提醒:
电焊切割,具有高温、易燃和飞溅的特点,若是操作不慎,防范措施不到位,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遵规,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边环境,一定要远离可燃物,而且作业时要做好现场监护并配足灭火器材,防范火灾发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余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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