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董加固
泉州某母婴专卖店销售的A产品带有知名品牌标签,经该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持有人鉴定,发现该A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该产品生产与该品牌无关,却利用品牌的知名度售卖产品。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母婴专卖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A产品,使用与上述知名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且A产品与上述知名品牌核定使用商品为相同商品,该母婴专卖店主张其只是经营者,对此并不知情,但这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经营者应尽到对相关产品资质审查的义务,故法院依法判令该母婴专卖店停止销售该侵权产品并赔偿品牌方1万元。
承办法官普法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编辑:潘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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