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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投用,泉州一公司被罚43.3万元!

2024-02-06 来源:智慧海都

N海都全媒体记者 董加固


2月6日,记者获悉,为扎实推动住建行业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署,强化消防审验监管,提高消防审验质量,从源头防范化解火灾隐患,泉州市住建局公布2024年第一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未进行消防验收 擅自投产投用

南安市住建局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公司4#、5#厂房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擅自投产投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立案调查,南安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处以43.3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案例2:未经消防验收备案 擅自投入使用

晋江市住建局在开展日常巡查中发现,晋江市某厂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经立案调查,晋江市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该厂处4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3:处3万元罚款并纳入差异化监管

泉港区住建局对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项督查交办线索开展核实时发现,某化工建设工程综合楼项目的设计文件存在疏散楼梯在首层无法直通室外和会议室疏散门未开向疏散方向等问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经立案调查,泉港区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该设计单位处3万元罚款并纳入差异化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编辑:游越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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