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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修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新规公布即日施行

2026-09-03 来源:海峡都市报 阅读量:7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柳小玲


近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决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要求,对政府规章相关条款作出修订完善,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将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向社会公布。


本次修改,立足泉州城市治理实际,对照上位法律法规,对立法依据、工作原则、源头减量、投放处置、法律责任等关键条款予以调整,进一步压实垃圾分类全链条管理,强化刚性约束,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精细化落地。


办法第一条立法依据更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纳入立法遵循,与《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衔接,为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支撑。


在工作原则方面,将原则调整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更加贴合基层实操,兼顾城乡差异,方便群众参与垃圾分类。


源头减量上,新规明确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从源头减少塑料废弃物产生。


针对垃圾投放处置,办法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生产经营者,必须交由具备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排水域、管网,也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本次修订重点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条款,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对于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针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单位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治理的,可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个人有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此次规章修订,是泉州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开展规章专项清理的重要举措,确保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家法律保持统一。下一步,泉州将做好修改后办法的宣传解读,严格落实新规执法,持续推进垃圾分类习惯养成,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编辑:郭寿权

审核:袁丽群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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