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丹萍 通讯员 张静吟
担心房子“烂尾”,业主成立了业委会,与开发商签订了相关协议后先行筹集资金垫付工程收尾项目,开发商却未按协议支付业委会事先垫付的款项,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支付自救资金及利息,并判决业委会对案涉楼盘所有资产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的权利。日前,泉州洛江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开发商违约,业委会诉至法院
因铭某公司开发的“铭某二期”商品房存在“烂尾”风险,购买案涉楼盘商品房的业主于2023年1月20日成立铭某业委会。2023年3月21日,铭某公司与铭某业委会签订《授权委托书》,载明铭某公司将案涉楼盘的竣工验收、交房办证等有关工作委托铭某业委会代理,铭某业委会可筹集资金对工程后续收尾项目进行支付,待项目完成处置工作向铭某公司申请退还。签订后,铭某业委会累计筹集资金2075325.76元,并完成案涉楼盘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但铭某公司未支付上述自救资金,构成违约。
铭某业委会诉至洛江法院,请求判决铭某公司支付上述自救资金及利息,并判决其有权就上述价款对案涉楼盘的所有资产享有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的权利。洛江法院于2024年7月2日判决,铭某公司返还铭某业委会自救资金2075325.76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铭某业委会对案涉楼盘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欠付2075325.7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协议有效,支持合理合法主张
铭某业委会与铭某公司之间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铭某业委会作为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铭某公司请求返还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关于优先受偿权。在“保交楼”背景下,司法部门对商品房消费者遭遇在建已售房屋停工“烂尾”不能交付,为实现居住需求自筹资金用于推动项目建设、促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为,应予肯定。商品房消费者主张自筹自救资金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铭某公司因资金困难造成案涉楼盘面临烂尾风险,在此情况下,铭某业委会集合全体业主力量完成收尾工作,若没有铭某业委会的集体努力和先行付出,案涉楼盘可能就无法顺利竣工,最终影响的是全体债权人利益。
因此,出于对居住权优先保护的考量,以及在保交楼严峻形势下对业主自救完成房屋收尾工作的肯定,对铭某业委会主张的自救资金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请求,于情于理,应予支持。
编辑:陈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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