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燕 通讯员 王泉源 文/图
安全生产无小事,连日来,泉州丰泽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能力大培训大提升行动。
据介绍,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共查办涉安全领域行政案件53起,处罚54人,其中处行政拘留11人,行政罚款1人,当场处罚42起、42人。
2026年7月15日晚上8时许,洪某某在其经营的店内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洪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2026年7月16日,涂某某在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电焊明火作业,安全隐患极大、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涂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2026年7月15日晚,丰泽公安分局联合丰泽街道安办、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一便利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面存在“三合一”现象。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对该店进行查封,7月16日,街道安办对该店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2026年7月16日晚,警方联合丰泽街道、丰泽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一便利店店主私自揭毁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场所的封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该店主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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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常见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辑:林威
审核: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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