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管理单位若未制止,也是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9日,记者获悉,泉州市洛江区两家公司存在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开出罚单。
案例一:泉州市一箱包鞋业有限公司被罚款1500元
日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洛江区一箱包鞋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仓库有一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停放并正在充电,存在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泉州市一箱包鞋业有限公司被罚款1500元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泉州市一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被罚款800元
近日,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洛江区一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综合楼一层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该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存在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泉州市洛江区一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被罚款800元
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科普: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陈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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