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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残超标水果,泉州一水果商行被罚66000元

2024-08-01 来源:海峡都市报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日前,因销售农药残留超标水果,晋江池店一家水果商行被罚66000元。


今年以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办案单位)两次收到晋江市池店镇某水果商行销售的进口蕉抽检不合格的线索。线索称闽侯县某水果店和安溪县某水果店经营的进口蕉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进口蕉分别是晋江市池店镇某水果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和2024年1月16日通过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给被抽检单位的。涉案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4500元。


当事人自述抽检不合格的进口蕉系通过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韩某从该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物流公司开具的送货清单,但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办案单位发函至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协助调查,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向当事人销售过涉案香蕉,未向当事人提供过销售凭证、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韩某亦非该公司员工 。当事人与韩某已终止合作,办案单位亦无法联系到韩某配合调查。当事人亦未将上述两批次进口蕉录入“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办案单位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晋江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视为履行了相应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有关部门不得再要求其采用纸质方式履行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或者录入追溯信息、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查验确认追溯凭证,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需要,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保障。


编辑:肖肖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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