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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故事绘∣婚内财产 不可“昏”处

2026-07-23 来源:智慧海都

编者按:同居30多年未领结婚证,男子卖掉自己房子供日常开销,拆迁在即面临被女方扫地出门,卖房的200多万元能要回吗?男子给第三者买房还转账140万元,男子称是夫妻共同意思,妻子能讨回这些钱吗?男子婚内转51万元给小18岁情人,是嫖资还是赠与?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婚内财产纠纷有关,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唐昊/漫画


同居30多年未领结婚证 拆迁在即面临被扫地出门



近日,上海一则重组家庭财产纠纷引发广泛热议:黄先生与老伴同居30多年,因老伴儿子反对始终未领结婚证,其倾尽房产积蓄维系家庭,却在房屋拆迁前夕遭对方驱赶,晚年权益陷入无保障困境。


事件

男子卖掉自己的房子

200多万元供日常开销


据悉,黄先生早年与前妻离婚后,因动迁分得一套独有房产,后听从现任老伴劝说变卖了房屋,搬到市区老伴名下的公房居住。黄先生卖房所得的200多万元房款,大部分用于两人日常开销,还出资10万元给老伴的儿子购车、20万元给老伴炒股。双方曾口头约定,老伴市区公房拆迁后,两套安置房,一套给儿子,一套老两口自住。但黄先生申请迁入户口时,屡次被对方以“儿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如今市区这套房屋真的要被征收了,老伴却变了脸,找各种理由想把黄先生赶出去。


律师

重大财产安排

应提前写好书面协议


对此,律师解读认为,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享有同等财产权。但黄先生因户口不在涉案房屋且已享受过动迁安置,不具备拆迁同住人资格,无法分得“人头费”补偿与房屋价值补偿。不过拆迁奖励、补贴等款项,可按共同财产分割。同时,黄先生赠与女方儿子的购车款无法追回,已消耗的家庭开支亦无法追偿,仅可分割女方现存股票及收益。


律师提醒:感情是感性的,但财产是理性的。不要用口头承诺去替代法律文件。对于重大财产安排,尤其是房产、征收等事宜,提前写好书面协议,留好遗嘱,才是对双方晚年生活最踏实的保障。子女们也请记住:父母的幸福是他们自己的,多一些尊重,少一些干涉。 (上海广电案件聚焦、新闻晨报)



唐昊/漫画


男子给第三者买房还转账140万元 被妻子起诉返还



广州一名58岁男子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比自己小11岁的清远女子李某保持婚外情十余年,并育有一女。其间,曹某不仅花费98万元在花都为李某购置房产(后出售获利98万元),还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累计转账约140万元。原配妻子陈某一怒之下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产合计252万元。


辩称

妻子对婚外情从未反对 转账属夫妻共同意思


丈夫曹某辩称,妻子对婚外情及购房赠房事实知情且从未反对。他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约定,售房所得98万元专项用于非婚生女小曹的未来生活和教育,且协议签订时妻子在场。因此,他转账给李某的款项均属于夫妻共同意思,并未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

不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应返还167.9万元及利息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曹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李某大额转账、购房购车,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妻子同意,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妻子权益,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李某因赠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关于售房款,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购买,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出售房屋获利98万元,未支付购房对价,该增值收益本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协议虽约定款项用途,但无证据证明实际用于女儿生活学业,且双方另约定了抚养费,故该笔款项不属于抚养合理支出。曹某擅自购房赠与李某的行为无效。


关于转账款项,李某辩称部分款项已回转、部分用于购车、剩余为抚养费。法院查明:李某为车辆实际支付30.8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同时,曹某应履行对非婚生女的抚养义务,但妻子陈某对该女无抚养义务,抚养费应由曹某个人财产支付,不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与赠与行为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直接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共计167.9万元的行为无效,判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167.9万元及利息。(广州日报)


唐昊/漫画


男子婚内转51万元给女子 是嫖资还是赠与?


李某与小18岁的赵某发生婚外情十余年,累计向赵某转账511157元,其妻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全部返还。庭审中,赵某辩称双方系“卖淫嫖娼”关系,转款是嫖资;李某则称转账是维系情人关系的赠与。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符合包养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判决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返还511157元。


一审法院

符合包养定义

不属于卖淫嫖娼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自2015年起,李某与赵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往来。其间,李某通过银行卡转账、某平台红包及其他方式,共计转款达511157元。二人相处过程中,双方结伴前往哈尔滨等地进行游玩。


赵某称,“其与李某的交往过程中,钱是第一位的,每次交易必须支付金钱,无钱则无性无其他服务,是纯粹的性交易关系。孙某对于李某与其之间的非法性交易关系一直是知情的。因此李某的转账行为的性质应为嫖资而不是赠与。”李某称,“基于双方感情基础为表达爱意给赵某转账的款项,均是为了维持双方的情人关系,该全部转账款项不符合临时性、不固定性,不具备嫖资的要件,应当为赠与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李某与赵某自2015年相识后多次向其给付财物并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符合包养定义,不属于卖淫嫖娼。李某包养赵某期间,其给付赵某财物以维持二人不正当关系,同时赵某接受了相关财物,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故案涉财产给付行为应认定为李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


判决

赠与合同无效

应全额返还511157元


本案中,在李某与赵某保持不当男女关系期间,李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赵某取得案涉财产亦并非出自善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李某赠与赵某的款项数额较大,既非日常生活所需,又未经孙某同意,李某的赠与和赵某的接受赠与,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二人的过错行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确认无效。


孙某诉请赵某向其支付利息、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确认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赵某向孙某返还赠与款项511157元。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红星新闻)


编辑:李焕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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