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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故事绘∣花钱咨询没挽回男友 谁之过?

2025-11-04 来源:智慧海都


编者按:为挽回与男友的感情,陈女士购买了情感指导服务后,因服务未达预期效果将咨询师诉至法院并要求退款,这类诉求法院会支持吗?本想用影像记录甜蜜瞬间,谁知因尾款问题,照片竟被摄影师挂到网上,该如何维权?情侣分手后,当初写下的还款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情侣引发的纠纷有关,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建隆/漫画



女子为挽回男友 花3888元买“专业方案”



陈女士因与男友感情出现问题,于2024年通过微信联系持心理专业毕业证的包某。包某承诺为陈女士提供“终身免费咨询关于情感维护等问题”服务,并保证“帮挽回感情直至复合为止”。


基于此承诺,陈女士于2024年12月24日向包某支付了3888元服务费。付款后,包某向陈女士提供了情感挽回方案及解答、代聊、情绪疏导等服务。然而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因沟通不畅、意见分歧等原因产生矛盾,陈女士的感情问题也未能得到解决。此后,陈女士将包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包某返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

双方均负有责任

退还服务费2000元


陈女士称,包某收款后服务态度明显转变,回复敷衍且经常失联,导致服务无法正常进行。当她要求退款时,竟被包某直接拉黑。包某辩称,其已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情感挽回服务存在不确定性”,并为陈女士制定了1.7万字的专业方案,提供了实质性服务。服务效果不佳是陈女士拒不配合、擅自决定所致。


浦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包某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基于相互信任,具有人身属性。在双方已产生矛盾、互信基础丧失的情况下,合同不宜强制履行,应予解除。服务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是双方沟通不足、意见分歧等多重原因导致,双方均负有责任。综合考虑包某已提供部分服务的事实,法院酌情判决包某向陈女士退还服务费2000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情感咨询服务

理性看待预期效果


法官表示,随着网络情感咨询服务市场不断扩大,消费者在追求情感需求的同时需增强风险意识。消费者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和目的,理性看待网络情感咨询服务的预期效果,审慎筛选服务商家,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治日报)



建隆/漫画


拍写真不满效果拒付尾款 情侣照被摄影师挂到网上



董某和丁某是一对情侣。2024年3月,双方就情侣写真拍摄事宜与乔某进行协商,双方约定由乔某为二人拍摄情侣写真照片,预交费用300元,尾款400元。


2024年4月的一天,乔某为董某和丁某拍摄情侣写真照片。当晚,乔某将照片底片发送给董某和丁某挑选,但董某和丁某对拍摄效果不满意,两人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同意支付尾款。当晚,乔某在网络社交媒体以其个人账号发布图文,将事件经过进行描述,并将双方微信聊天截图以及为董某和丁某拍摄的情侣写真照片一同发布。


董某和丁某因此将乔某诉至法院,要求乔某立即停止侵犯二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相机、手机所保存的底片及发布的帖子链接;要求乔某在网络社交媒体用自己的账号以文字和视频形式,连续发布并置顶道歉声明不少于15天,为二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乔某赔偿二人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

摄影师侵犯肖像权

应予以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乔某是否侵犯情侣二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首先,乔某未经董某和丁某同意,擅自将两人照片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已构成对两人肖像权的侵犯;其次,乔某在发布图文时,对事情经过进行描述,虽然存在一些情绪化表达,但所述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并未捏造、歪曲事实,亦未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董某和丁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社会评价受到贬损或降低,故法院对董某和丁某主张乔某侵犯二人名誉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乔某承担责任的范围,本案中,乔某发布侵权图文时间较短、关注度不高,法院认定乔某应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但对于二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到精神损害,理据不足,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乔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社交媒体平台以文字形式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时间不少于五日),向董某和丁某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肖像权被侵害

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法官表示,为避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使用者务必提前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对于被侵权者,一旦发现自身肖像权被侵害,要及时取证,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向侵权者发送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若双方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普法)


建隆/漫画



分手写下的还款协议 是否有效?



李某(女)与叶某(男)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6月12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双方合作经营某公寓项目,但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亦未具体约定分红及风险负担。其中项目支出皆由李某负责。


2022年6月初,两人分手。后两人就交往期间的花费、合作项目经费对账结算,并签署了《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叶某未归还李某的借款总额以及还款期限、利息、方式等内容。因多次催要无果,李某便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某向李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为挽回感情而签订协议无证据

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李某为该合作项目支出案涉款项事宜无争议,但对是否转化为借款存在争议。


案涉《还款协议》具有双方的签名捺印,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叶某虽主张该协议系为挽回双方感情而签订,但未提交证据,且该协议所载内容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出具协议时的录音内容相互吻合,说明该协议确系经双方对交往、合作期间款项对账后形成的具体金额,并已就该款项转化为李某对叶某的借款达成合意,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叶某向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时的经济往来

最好提前作出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享受甜蜜恋爱的同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在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向对方表达爱意。若双方多次发生数额较大的经济往来,最好提前作出明确约定,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或赠与。

(中国普法)


编辑:李焕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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