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拍一个短视频,随手配上在平台搜的背景音乐,然后发布到网上,这是很多人都习以为常的操作,但这次一科技公司被告了;过节时转发电子贺卡,也是大家的常规操作,可没想到,有家公司转了AI生成的贺卡,同样被诉侵权;用AI搜索平台,搜看电视剧,不少人这么干过,但有平台因提供盗版影视下载链接,也被推上了被告席。平台时代,著作权纠纷该如何认定?我们就通过《海都故事绘》三个真实案例的判决,一起来寻找答案吧。

建隆/漫画
2022年2月,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了一条视频,主题为“某某宿舍大比拼,欢迎学长学姐们投稿……”。为了烘托气氛,该公司还为视频配上了一段截取自歌曲《Maria》的背景音乐,而这首名叫《Maria》的歌曲著作权由韩国某公司独家授权给了中国某广告公司。
2024年,某广告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权利的歌曲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遂以某科技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
背景音乐也需获授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某广告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案涉背景音乐,使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作品,侵犯了某广告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音乐由第三方短视频平台提供,使用者仍需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方可应用,某科技公司未能证明平台已获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案涉短视频公开向公众发布,无论个人使用还是商业目的,均已超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范围。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某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短视频创作中使用背景音乐并非绝对“免费”。本案中,被告主张背景音乐来自第三方平台音源且系个人分享,法院认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用于商业性质账号发布的短视频,已构成对该作品的公开传播,不符合“为个人欣赏”的合理使用范畴。即便背景音乐由第三方短视频平台提供,使用者仍有义务核实其授权情况,不能当然免责。案涉行为侵犯了某广告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说法
制作短视频时
应审慎选用背景音乐
法官表示,著作权保护不因使用场景的网络化而削弱。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制作和发布短视频时,均应提升版权意识,审慎选用背景音乐。著作权人亦应积极维权,共同维护健康的版权生态。法院通过此类案件审理,旨在明晰法律边界,引导社会公众在享受数字文化便利的同时,恪守法律规则,尊重创新劳动成果。

建隆/漫画
佳某公司享有某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秘某公司为某AI搜索平台的运营者。经查,秘某公司在其搜索平台中曾提供侵害佳某公司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并将相关搜索结果以独立卡片方式置顶呈现,同时载有“快捷访问”“无需提取码”等字样。佳某公司据此认为,秘某公司通过人工编辑AI算法,在搜索结果中置顶推荐明显违法侵权的链接,其行为侵害了佳某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秘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
平台已尽到网络搜索服务法律义务
应享有技术中立侵权豁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视频网盘链接的分享虽构成对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但秘某公司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并未因AI技术加持而发生改变。涉案搜索平台是基于大语言模型匹配检索增强生成技术开发的搜索引擎,在应用时无法避免索引并展示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的内容。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搜索结果中标注的“无需提取码”等信息源自第三方网页内容;而标注“快捷访问”的独立卡片,仅是为便利网络用户快速了解搜索结果信息并流畅访问第三方网站的功能模块,其具备通用化而非差异化的特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秘某公司对搜索结果进行了人为编辑、推荐等,难以据此认定秘某公司主观上符合“应知”状态和存在过错。
秘某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模型及算法的备案义务,同时构建了相对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对被控侵权视频网盘分享链接进行了有效处理。因此,应当认定秘某公司履行了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主要法律义务,理应享有算法透明前提下的技术中立侵权豁免。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佳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著作权行为控制
也需有明确边界
法官表示,本案纠纷的根源在于人工智能技术加持下的新型网络搜索服务,对传统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形成了挑战。要准确认定AI搜索平台的法律属性。要审慎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知”状态。
著作权作为一种垄断性的排他权利,其行为控制也需有明确的边界。在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背景下,对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宜设置过高的审查义务,以避免不当压缩技术迭代与科技创新的应有空间。本案中,依法认定“技术中立”抗辩成立,可以有效实现著作权人、技术创新者、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平衡,为护航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提供有益指引。
(人民法院报)

建隆/漫画
2025年1月,哈尔滨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在某AI软件中输入“红色背景、新年元素”等简单关键词后,该软件自动生成元旦主题高清图片。此后,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仅对该图片进行简单的后期处理,添加部分常见节日祝福语后,便将该图片进行著作权登记。某医药公司未经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许可,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以侵害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医药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未达独创性标准的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必须同时满足“独立性”与“创造性”两个要素,即该作品应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能体现作者个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对该作品的理解并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本案原告使用AI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虽然图片本身系由多元素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平面美术作品,但该图片的生成高度依赖AI软件的技术功能,作者仅在后期添加了一些常见的节日祝福语,未投入较多的自我审美意识和创造工作,没有付出与传统图片创作相当的智力性劳动,该软件自动生成的图片并未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创造,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原告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主张其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进而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AI辅助创作不能成为
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法官表示,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普及,涉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日渐增多。判断这类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核心仍在于独创性标准的严格适用。AI本质是创作辅助工具,不能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只有人类的智力投入才能赋予内容独创性。若用户仅输入简单关键词而未在主题构思、表达设计等方面融入独特判断与选择,生成内容缺乏独创性,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的裁判,清晰划定了AI生成内容的保护边界,为新业态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助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焕泉
文章不错,点个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