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为买房办了“假离婚”,结果老婆却成了别人的新娘,心有不甘要求重分财产,能如愿吗?再婚14年,把继子供养大,离婚时想要回抚养费,法院说:这是法定义务,不能要。恋爱两年转了11万,备注写着“自愿赠与”、“只求陪伴”,分手后想撤销赠与,也被法院驳回。三个故事,三段感情的尾声,有人把婚姻当权宜之计,也有人把转账当筹码。本期海都故事绘,我们聊聊感情里那些算不清、却必须算的账。
10年前为买房“假离婚”,买房后女方拒绝复婚另嫁他人
10年后要求重分财产,能如愿吗?

据媒体报道,近日,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依某以10年前是“假离婚买房”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果被法院依法驳回。
依某与古某原本是夫妻。2016年,两人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下离婚协议,约定某院落的财产归古某所有。
依某在法庭上说,当年离婚其实是为了规避购房政策,两人商量好先“假离婚”,等买到房子就复婚。可没想到,买房之后古某拒绝复婚。到了2024年,依某与他人再婚。今年6月,他以“假离婚”为由,起诉到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财产分割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正式解除了。当年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内容清楚明白,合法有效。依某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光靠口头说“假离婚”,不足以推翻10年前的约定。而且,双方离婚已经10年,依某也已经再婚,财产和婚姻状态早就稳定下来,不能因为复婚不成、事后后悔就推翻既定的法律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恋爱两年男子向女方转账11万余元
备注“只求陪伴” 分手后要得回来吗?

2023年10月1日,新疆的陶某和罗某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陶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给罗某转过多笔钱,其中一部分转账还有明确的文字备注,比如“给老婆大人买喜欢的东西,不要求结婚,只要能陪伴在身边就好!一切都是老公自愿的赠与”。
后来两人感情出了问题。2025年11月18日,陶某以民间借贷纠纷的名义,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返还借款113363元。诉讼过程中,因为罗某不承认双方存在借钱的说法,陶某又把诉讼请求改成了赠与合同纠纷,并要求撤销赠与。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陶某多次转账的留言都明确写着“自愿赠与”“不要求结婚”,意思表达得很清楚,钱也已经转过去了,所以赠与合同成立并且有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虽然常常隐含缔结婚姻的目的,但这个案子里,陶某已经明确排除了结婚的条件,只要求对方陪伴,所以这笔赠与不属于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义务赠与。陶某说罗某骗了他,但也没有拿出证据来。
2026年3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陶某的诉讼请求。3月27日,陶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转账留言的内容是真实、具体的,没有证据证明他是被胁迫或者不是自愿写的,应该认定赠与的意思表示有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虽然可以推测和维持感情有关系,但恋爱关系结束只是感情上的变化,不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陶某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罗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他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7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婚14年后离婚,男子不甘养了女方儿子多年
抚养继子,离婚时能要补偿吗?

继父母在婚姻期间抚养继子女的费用,离婚时能不能向生父母主张补偿?最近,湖南涟源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对于男方要求女方补偿他抚养继子费用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杨某(女)和李某(男)都是再婚。两人2010年认识,2012年3月20日领证结婚,婚后没再要孩子。杨某婚前和前夫生了一个儿子,离婚后儿子跟着她。结婚后,杨某把儿子的户口迁到李某名下,还让孩子改姓随李某。这个孩子从此跟着杨某和李某一起生活,直到成年。
再婚头几年,两人感情还不错,但后来因为家里琐事、经济压力和子女相处等问题,矛盾越来越多,感情慢慢就淡了。2025年4月1日,杨某向涟源市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请求。判决生效后,两人关系还是没好转,一直分居。2026年6月1日,杨某又一次起诉离婚。
法庭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这些年一直抚养继子,要求杨某补偿他支出的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而且两人在第一次判决后还是长期分居,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依法应该准予离婚。
关于李某要求补偿抚养继子费用的问题,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他们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李某和继子一起生活多年,承担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在法律上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抚养未成年继子女是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不是自愿赠与,也不是有偿付出。所以,李某因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花的钱,离婚时不能要求杨某补偿。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典,一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就与继子女成立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承担和亲生父母同等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以血缘关系为前提,也不会因为继父母的主观意愿而免除。法律对继父母的付出另有保障途径——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要求继子女在成年后履行赡养义务,这项权利不会因为婚姻解除而消失。
(综合新疆法治报 人民法院报 法治日报)
编辑: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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