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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共同发布司法解释,精准打击电信诈骗下游犯罪

2025-08-26 来源:智慧海都

N新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2条,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适用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犯罪方法不断翻新,手段更加隐蔽,且呈现团伙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征;上游犯罪类型结构比例发生重大变化,由以盗窃罪为主转变为以诈骗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主。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从4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严格认定“明知”


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司法机关在审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罗国良说。


明确入罪标准


解释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

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以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为例,具有链条化、多层级的特点。”最高法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汪雷表示,位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对经手资金的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要注意限定刑事打击面,不能仅因数额较大而一律入罪。


优化加重处罚标准


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介绍,比如,非法采矿罪第二档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为五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下游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为尽可能避免出现上下游犯罪刑罚倒挂、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形,解释适当提高了升档量刑标准。


增加从宽处罚情形


解释在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


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3.02万件,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有效震慑和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有力推进了反洗钱工作。



□相关阅读


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两高”发布典型案例


利用虚拟货币和大额黄金等手段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如何准确认定?如何在办案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对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在“安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将他人犯罪所得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现资金快速转移,以此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机关追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三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在全国多地蔓延扩散,成为此类犯罪一种新的常见犯罪手法。在“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额黄金交易方式转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且情节严重。最终,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分子假借废品回收从业便利实施收赃、销赃犯罪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常见方法。在“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陈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铺路钢板系完整钢板,且来源不明,仍长期、多次以明显低于钢板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并转卖,非法获利6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司法办案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划分成为一大难题。在此次发布的“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和“黄某某、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明知”,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准确界定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信罪,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编辑:周德庆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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