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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AI匹配人脸自动生成付费视频……“游客的脸”怎能成生意?

2026-08-10 来源:智慧海都

近日,深圳甘坑古镇景区一项AI视频付费项目引发网络争议。有网友发帖称,景区依托监控设备,向游客有偿开放视频摄录服务,游客扫码支付30元,即可生成个人景区游览视频。


对此,不少人认为,景区监控相关影像资源具备公共属性,有偿向游客开放使用,存在泄露隐私、侵犯肖像权的潜在风险。据悉,目前景区运营方已主动暂停该项目服务。


其实,类似现象在当前旅游市场上并不少见。从打印游玩时拍摄的纪念照片公开摆摊,到AI智能抓取人脸片段生成视频定向售卖,“游客的脸”似乎成了景区的一门生意。旅游服务项目背后,隐私保障的边界在哪里?商业利益与游客权益之间,旅游市场如何良性发展?就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现象:

从照片到视频,镜头下的生意经由来已久


日前,甘坑古镇景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就是通过人脸识别生成一个视频。”工作人员表示,价格30元左右一次,通过景区监控抓取,“你扫码之后,会从数据库里面根据你的人脸生成视频,是自由选择的,你可以授权付费下载。”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需要生成视频的话,需要刻意经过那些监控,才能生成得比较好看,如果没有这方面需求,自由游玩就可以了。”


针对深圳甘坑古镇景区的“AI足迹视频Vlog”项目,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回应媒体称,“AI足迹视频Vlog”是景区引进合作的市场化游客拍摄服务项目,所用设备为合作方另行安装的拍摄终端,全程未接入、未调用景区原有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游客个人游览视频,均需本人扫码授权后才可生成。


据了解,该视频生成功能通过抓取影像素材、依托人脸识别技术实现。游客扫码授权后,系统将从对应数据库中匹配人脸信息、自动剪辑生成专属游览视频。目前,景区运营方已主动暂停该项目服务,将通过专项核验与合规评估,明确后续运营方向。


扫码授权、自愿项目,听起来全程自主毫无强制,但依然有不少游客觉得不适。来自杭州的马钧(化名)表示,只要扫码付费就能获取,这意味着景区已经默认“入园即授权”的规则,在并未事先告知游客的情况下,就收集了个人信息。“虽然最终是否生成视频由我自己选择,但在此之前,我的画面早已悄悄被收集下来了。”


与此同时,也有人认为,如果AI识别足够精准,不把自己的脸乱用,愿意留下游览视频。“我觉得还是挺有纪念意义的。”游客胡菲(化名)就表示。也有人说,该服务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独自旅行不方便拍照的问题。不过,采访过程中,有顾虑的游客还是占多数。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景区做法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人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仅在具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且严格保护前提下才能处理。游客进入景区被抓取人脸信息,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民法典》明确规定隐私包括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行踪轨迹。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景区未经游客同意,自入园后记录、收集游客的行踪和人脸信息侵犯了游客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其实,此类服务项目在市场上并不少见。游客许岚(化名)表示,在南京某景区,游客可以凭门票兑换一张摄影券,由工作人员拍摄照片,下山后免费领取一张小照片作为留念。同时,工作人员会将美颜修图后的大照片打印出来装进相框,放在地摊上等待购买。“不能说是真正的强制消费,但我觉得是让人感到难堪的。如果不买,照片可能会放很久,最后的去向也无从得知。”


她还告诉记者,在三亚沙滩上,一些摄影师会抓拍路过的游客,以此为由头推销自己的跟拍服务,甚至捆绑水下项目体验套餐。“当时只想着赶紧摆脱面前这个推销的人,现在想来,应该追着他删照片。不过就算当面删除,也无法查证是否有备份,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调查:

AI技术给隐私保护带来更大挑战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人脸等敏感信息,必须满足特定目的、充分必要、严格保护三大前提,且必须取得当事人单独明确同意,默许推定、默示授权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民法典明确要求,自然人的私密活动、行踪轨迹属于隐私范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记录、公开、使用;肖像权更是专属人格权利,任何主体不得未经授权制作、使用他人肖像。景区将游客隐私数据包装成付费产品售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游客肖像,涉嫌突破民事侵权边界。


北京联合大学在线旅游研究中心主任杨彦锋指出,“用游客的脸做生意”在旅游市场是普遍现象,随着技术发展有加剧之势。


在公共区域进行视频采集,是否无可厚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表示,旅游景区属于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收集游客肖像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等规定,并不需要以游客同意为前提。


与此同时,他指出,在甘坑古镇景区案例中,景区使用游客肖像和依据肖像关联出活动轨迹信息进行商业化运作,超出了“合理使用”“维护公共利益使用”的需要,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侵害了游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如果景区在购票须知里提前写上入园即视为同意摄录的条款,是否就没问题了呢?对此,邓千秋强调:“景区仅仅在游客购票环节提示有‘摄录服务’,这种提示仅为‘告知’,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游客‘同意’,这样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杨彦锋认为,在公众场合拍摄照片不算违法,但是如果保存照片用于宣传,必须征得同意,否则就属于滥用他人肖像。“如果抓拍了想卖给游客,游客拒绝购买,那拍摄者有义务销毁照片。”


需警惕的是,AI识别人脸有时会出现误差。一名网友称,自己曾在一个景区使用类似服务,很久后再次打开小程序想查看视频,结果人脸识别后显示的是一位陌生人的影像。相应的,自己也可能“误入”他人的游览视频。


胡菲告诉记者,在过往的旅游经历里,自己对于在他人设备留下照片这件事并不在意,因为那时AI还没有像今天这么流行。“如果放到今天,我会让他们直接删除,因为我不想被AI换脸。”


专家:

商业利益 不应凌驾于游客权益之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很明显,景区将公共监控数据用于付费视频生成,已经偏离了法定用途。更何况,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对于景区来说,完善服务项目提升游客体验感本身并无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保障公众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能让商业利益凌驾于游客权益之上。


“这类服务也并非毫无价值,可能有的人确实有拍照的意愿和相关服务需求。或许可以专门划定一片地方,不要拍到那些不想被拍到的人。”许岚表示。


杨彦锋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一方面,有的游客有需求,另一方面,技术进步也给大家提供了更好的产品。因此,在尊重游客隐私的同时,可以在合规范围内创新,不必完全一刀切。”


杨彦锋建议,商家和消费者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双方的尺度都在合理界限范围内。对于新技术和景区商业开发则要给予一定的宽容,留出鼓励创新的空间,“事物走着走着逐步规范,别一棍子打死。”


邓千秋律师表示,如果游客发现景区采集自己的肖像和活动轨迹信息并被不当传播、使用,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对景区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追究景区的侵权责任。“如果是他人在拍摄或者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之时不可避免地采集、使用到该游客的肖像,则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或者行政违法。”


邓千秋强调,无论是将视频采集信息免费提供给游客,还是在取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商业化运作,均属于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行为,必须事先取得视频中所涉及的所有游客的明确同意,否则均属违法。


“景区需要把握好边界,别把未授权的图像用于商业化或者牟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做商业创新才是长久之计。”杨彦锋表示。

(综合钱江晚报、潇湘晨报、北京青年报、检察日报)


□海都时评:

别把“游客的脸”当商品


景区用AI抓拍游客生成视频,扫码付30元即可获取专属短片。深圳甘坑古镇虽已主动暂停该项目,但拿“游客的脸”当商品售卖,明显越界了。


景区可以卖门票、卖服务,但不能卖“游客的脸”。公共场所装监控本为安全,可一旦将监控或类监控设备拍到的画面用于剪辑、存档、营利,性质就彻底变了。“扫码授权”听起来自愿,实则是先斩后奏。画面早已存入数据库,你的“授权”不过是为既成事实补个手续,游客从未有过真正说“不”的机会。这种商业模式,本质上是用公共空间的特权做侵犯隐私的买卖。


更令人担忧的是,此类现象正成为行业潜规则。打印照片摆摊卖、沙滩跟拍强推销、AI换脸做视频……“游客的脸”俨然已成产业链。《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同意。技术进步本应服务于人,而非沦为侵权的帮凶。更何况,AI时代人脸信息一旦泄露,被诈骗、被精准营销等后果,无人愿意承受。


景区经营须有边界,商业创新更要有底线。从人脸视频到低俗互动的NPC“喂糖”服务,再到打着“剧本杀”旗号的暧昧体验,乃至“伴漂”等擦边项目,折射出部分文旅项目“重招商、轻监管,重收益、轻底线”的畸形生态。要真正根治这类乱象,需监管部门建立前置审查、常态化巡查与联合执法的长效治理机制,对违规者重拳出击,纳入旅游信用黑名单等。只有景区守好本分,监管到位了,才能将资源优势真正转化为发展长势。


别把游客当流量包,别把人脸当商品。与其靠“卖脸”赚钱,不如靠优质服务和体验留住人心。只有边界清晰了,生意才能做长久。(白水)


编辑:李焕泉

审核:林洪涛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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