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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故事绘∣吐槽别为侵权“带节奏”

2026-07-30 来源:智慧海都

编者按:业主在小区张贴贬损言论“追责”业委会委员,侵权了吗?商家擅自公开监控画面反击顾客差评,违法了吗?发帖不点名,只用“某某”或姓名拼音的字母缩写,就可以免责“安全吐槽”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名誉侵权有关,请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唐昊/漫画


业主在小区张贴贬损言论“追责”业委会委员成被告



王某与李某等五人同住某小区,彼此是多年邻居。王某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牵头负责业委会工作。李某等五人因对小区物业费结余款使用、树木被砍伐等事项存有异议,对王某在业委会履职行为不满,于2025年某日,经共同商议后,在小区报刊栏张贴多份“追责”材料,文中多次出现王某姓名,并使用多个侮辱、贬损性词语,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


王某认为,上述内容无事实依据,严重贬低其人格、降低社会评价,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五被告则辩称其行为系行使业主监督权,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构成侵权 需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享有监督权,但监督权必须依法、理性、正当行使。五被告为表达不满,在小区公共区域张贴包含侮辱性、贬损性言辞的文字材料,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该行为已超出合理监督边界,明显降低原告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原告在履职中对相关事项公示沟通不足,存在一定不当,但不构成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


因案涉材料已清除,侵权行为已停止,法院判决:五被告在小区报刊栏连续三日刊登书面公开赔礼道歉书,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超出合理表达边界应担责


法官表示,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基本权利,虽属绝对权,但其保护具有相对性。本案中,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属于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但文字内容言辞激烈,超出合理表达边界,客观上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业委会作为小区自治组织,应当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常态化做好公共事项公示、民情沟通解释工作,主动化解邻里误解、减少治理矛盾,共同营造依法治理、和谐友善的小区环境。 (人民法院报)


唐昊/漫画


“影射式发帖”贬损艺人 “黑粉”赔礼道歉并赔偿


演员甲某某和演员乙某某均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甲某某在某平台上的实名认证账号拥有较高关注量,该平台用户丙某是乙某某的忠实粉丝,同时也是甲某某的“黑粉”,其通过某平台的个人账号多次发布涉及甲某某的评论内容。在相关留言中,丙某使用“甲×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并发布包含“诈骗素人钱财”(“素人”为网络流行词,指无自媒体、演艺从业身份的普通自然人)等内容的图片信息。


甲某某认为,丙某发布的相关言论严重损害其名誉,且通过抽奖活动形成了明显扩大效应,遂提起诉讼。丙某则辩称,其言论并未明确指向甲某某,且话题属于正常讨论和评价,未超出合理范畴,属于合理的舆论监督。


法院审理

称谓代指高度

对应特定对象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言论指向时,关键不在于是否完整点名,而应当根据言论内容、发布背景、关联话题,结合一般公众的认知习惯综合予以评判,丙某在发表涉案言论时即便未直接使用甲某某的完整姓名,而是以“甲×某”等称谓代指,但结合话题标签,足以让他人意识到其相关言论与甲某某存在直接或者高度对应关系。


丙某发布的相关言论多次使用“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明显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的倾向,已超出理性评价的必要限度。同时,丙某对其发布的“诈骗素人钱财”等内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亦未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而此类信息一经传播,足以显著降低甲某某的社会评价。


据此,一审法院综合侵权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判决丙某向甲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一审判决后,丙某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含沙射影”构成名誉权侵权这样认定


法官表示,本案中,丙某的相关言论是典型的侵权人采取“含沙射影”的方式暗指他人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中的对象特征要素足以让信息受众意识到该行为与特定对象具有高度的对应性,从而造成相关特定对象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满足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构成名誉权侵权。


判断“含沙射影”是否具有特定性,可以分析言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泛化表达,还是依附于具体事件、人物背景而形成的特定指向;是否包含能够识别身份的特征要素,例如职业身份、相关事件等,这些要素一旦与现实中的具体对象形成对应关系,即具备指向基础。同时,还需要分析这种对应关系是否达到足以识别的程度,并不要求唯一、排他,只要在一定范围内的受众能够据此判断所指对象即可,如果熟悉背景情况的受众能够自然地将言论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则说明该言论具有实际指向。 (法治日报)


唐昊/漫画


商家竟擅自公开监控画面反击顾客差评


2025年10月,陈女士到某咖啡店消费,在要求更换盛放饮品的杯子时被拒绝,因此与店员发生分歧。经协商,某咖啡店为陈女士办理了该饮品的退单退款。事后,陈女士在某点评平台上对该咖啡店发布了差评。为回应差评,某咖啡店在平台评论区公开了陈女士在店内消费的监控画面。


陈女士认为,某咖啡店擅自公开包含其个人肖像的监控画面,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咖啡店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某咖啡店辩称,发布监控画面是因陈女士恶意差评在先,其行为属于为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商业信誉而采取的措施,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法院审理

监控画面包含顾客肖像

擅自公开构成肖像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某咖啡店在某点评平台公开发布含有陈女士清晰面部特征的监控画面,未取得其同意,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即便双方存在消费争议及评价纠纷,咖啡店亦应通过合法、适度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未经许可公开陈女士的肖像,明显超出合理维权边界,已构成肖像权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陈女士主张的书面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侵害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某咖啡店的侵害行为方式不存在丑化、污损肖像权的主观故意,且陈女士未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严重精神伤害,故法院对其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咖啡店向消费者陈女士出具书面道歉信,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重要人格权利


法院表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评价是其合法权利,但应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客观、理性评价,不得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同时,经营者面对差评时,可以通过与消费者协商或向平台申诉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切不可为“自证清白”而擅自公开有消费者的监控画面等个人信息载体。


肖像权是自然人受法律保护的重要人格权利。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行使权利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遇到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切莫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维权有边界,侵权须担责,这既是法律的底线,也是文明社会应有的共识。 (人民法院报、广西法治日报)


编辑:李焕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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