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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故事绘∣“保命钱”岂容侵占

2025-12-23 来源:智慧海都


编者按:一男子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两人竟然伪造材料骗取失业金;老人去世四年了,子女却未告知,造成养老金持续发放……他们将面临哪些惩罚?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关乎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的“稳定器”和人民的“保命钱”。“保命钱”岂容侵占!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有关,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建隆/漫画



隐瞒重新就业骗取失业金

一男子犯诈骗罪被判刑罚并退赔


2024年1月至9月期间,陈某某先后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和宁波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其间,陈某某隐瞒其已经重新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身份于2024年1月26日向就业管理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后于2024年2月至9月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17928元,医保减免费3748.08元,合计21676.08元。2024年12月9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责令退赔21676.08元

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就业期间,虚构失业事实、隐瞒实际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医保减免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被责令退赔被害单位违法所得21676.08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骗取社保金

属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法官表示,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范失业风险、促进就业稳定的兜底民生保障制度。本案中的犯罪对象失业保险金及医保减免金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并非商业保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伪造证明材料的形式,但其行为符合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人民法院报)




建隆/漫画


提供虚假材料 骗取失业金

还好申领金额不大,两人主动改正未被刑罚


深圳市社保局在疑点数据排查行动中,发现詹某某、郭某某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重大嫌疑。深圳市社保局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分别调取詹某某、郭某某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同时,就詹某某、郭某某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时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向银行进行核实,后证实詹某某、郭某某提供申领材料中的工资银行流水为伪造材料。


经对詹某某、郭某某现场调查,詹某某、郭某某均承认其当时在社保局窗口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均为伪造,意图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且分别成功申领失业保险金4956元、2478元。


法院审理

骗取金额在2万元以下

退一罚二


法院审理后,经责令,詹某某、郭某某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詹某某、郭某某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深圳市社保局对詹某某、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詹某某、郭某某骗取金额在2万元以下,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对詹某某按骗取金额两倍的标准,处罚款9912元;对郭某某按骗取金额两倍的标准,处罚款4956元。


法条链接

诈骗数额特大的

处十年以上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广东人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隆/漫画


去世未报告 养老金持续发了四年

老人继承人被告返还三万四千余元


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陈某已经于2019年去世,而家属未及时向当地社保所反映陈某死亡情况。2023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全国人口数据库对比,发现陈某已于2019年12月去世,并发现其家属未反映陈某离世情况的事实,致使陈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至2023年4月,经核实超发养老保险待遇金额达三万四千余元。


北京市顺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陈某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自陈某去世后发放的全部养老保险待遇。陈某继承人表示愿意配合退还全部超发养老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构成不当得利

应予退还


依照社保领取条件,陈某去世,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随之丧失,次月起应当停发待遇。


法院经过审理调查,陈某继承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陈某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账户在陈某去世后并无消费及取现记录,故不存在其继承人故意骗取保险待遇的情形。客观上,陈某继承人取得保险待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经法院主持调解,陈某继承人愿意主动退还超发养老保险待遇。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退还钱款已履行完毕且陈某继承人已到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完陈某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终止工作,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也出具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业务信息表。


法官说法

未构成“冒领待遇”

但有权请求返还


法官表示,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与互济性,是全体参保人的共同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参保人员去世后,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本案中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无法律根据继续领取养老金,属于不当得利,虽未构成“冒领待遇”,但社保中心作为受损失方,有权依据该条款请求老人子女返还超发养老金。


法官也作出提示,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家属须正确及时处理社保等相关事项,正确处理方式是:及时申报,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应在1个月内(各地时限略有差异)向原单位或社保机构报告。申领合法待遇,可依法申领合法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法定继承人可继承)。 (京法网事 北京顺义法院)


编辑:李焕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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