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女子深夜和男友吵架,情绪失控将仍在燃烧的烧烤炉从二楼扔下,砸中楼下汽车;男子为发泄个人情绪,将半个约10斤重的西瓜从7楼厨房窗户抛出,也砸中楼下一辆轿车;已退休的业主在小区内散步时,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入院治疗。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人人有责。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事关高空抛物引发的纠纷,谁能免责,谁来担责?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唐昊/漫画
因和男友发生争执,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一女子梁某将便携式烧烤炉从二楼阳台扔下,砸中楼下停放的汽车。事后,梁某被追究刑责。日前,顺德区检察院对外公布这起高空抛物案:梁某一审被判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事件:
带火的烧烤炉
重重砸在小车引擎盖上
据顺德区检察院介绍,2025年2月14日晚上,在某住宅区内,方某为女友梁某精心准备了阳台烧烤,但二人却因言语发生争执。在酒精与愤怒的双重驱使下,情绪失控的梁某一把抓起身边仍在燃烧的便携式烧烤炉,从二楼阳台扔向楼下。
带火的烧烤炉,重重砸在了楼下停放的小车引擎盖上,继而滚落地面,车辆的烤漆和部分塑料部件也被跌落的炭火灼坏。抛下烧烤炉后,梁某离开,方某立刻从阳台探头张望,发现楼下无行人经过。随后,方某下楼,匆忙将已变形的烤炉残骸捡走丢弃。
约半小时后,方某再次返回,用抹布和水清理车身上的炭灰后悄然离去,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其间,方某曾发信息给梁某说明相关情况,梁某并未理会。
次日早上,涉事车主洪先生看到自己爱车的惨状,既震惊又愤怒,后通过附近商铺的监控了解到事发经过,遂报警。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住在二楼的方某,继而查出实际施行者梁某。到案后,梁某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车主损失。
说法
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女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缓刑
2026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以梁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顺德区检察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梁某从居民楼二楼阳台将烧烤炉往外抛掷,符合“高空”要素。烧烤炉是重金属物品,具有一定重量和杀伤力,从楼上抛下足以威胁楼下公共通行道路及停车区域不特定人员的安全,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所幸事发深夜,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说未对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更严重的威胁,否则可能触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重罪。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6年4月23日,一审法院判决梁某高空抛物罪成立,因其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澎湃新闻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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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情绪失控,竟从高层抛掷西瓜,不仅砸坏他人轿车,更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日前,吉林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以精准判决敲响警钟。高空抛物绝非“小事”,任性妄为必担刑责,法律始终坚守底线,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法院审理
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9月21日,被告人在家中聚餐时,为发泄个人情绪,将半个约10斤重的西瓜从7楼厨房窗户抛出,砸中楼下停放的一辆轿车。经鉴定,车辆天窗、车顶内饰等多处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20744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从高空抛掷西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法官说法
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
也将被追究刑责
法官表示,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无需“危及公共安全”,只要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高空抛物无小事,哪怕是细小物品,从高空坠落也会因重力产生巨大冲击力,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实践中,无论是发泄情绪、随手丢弃垃圾,只要主观故意、实施高空抛物且情节严重,即可能构成犯罪。同时需明确,高空抛物(故意行为)与高空坠物(过失行为)法律责任截然不同,切勿混淆。
(吉林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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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已退休的业主潘某在小区内散步时,途经一栋单元楼下,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随后入院治疗。事发后,因小区公共区域未安装摄像头,公安机关未能查明确切的侵权人。潘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该栋楼二楼及以上可能抛掷物品的十户业主颜某、刘某等人,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并诉至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167.15元。
法院审理
依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举证不充分的业主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表明,在此类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被诉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排除自己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就需依法分担补偿责任。本案中,除业主龙某提供了完整的不在场证明(高速公路缴费、异地开学证明等形成证据链)得以免责外,其余未能充分举证的业主均需承担责任。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发生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导致无法追溯抛物源头,属于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最终确定原告损失金额为13186.94元,判决被告颜某、刘某等九名业主各自向原告潘某支付补偿款1025.65元,被告物业服务企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56.09元。
法官说法
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法官表示,本案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与一般侵权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不同,一方面是因为受害人在高空抛物、坠物侵权案件中处于举证弱势地位,难以证明具体侵权人,而建筑物使用人更易证明自身是否存在加害可能性。
法律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而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还需要全体公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提升法治意识,管好自家门窗阳台的同时,约束自己随意抛物的不良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完善监控等技防措施,加强日常宣传与巡查;相关部门也需加强监管与普法。只有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才能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CCTV今日说法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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