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坐地铁的时候您被挤到过吧?但如果被压伤了该谁负责?超市布置氢气球,路过小孩玩耍氢气球时却遭遇爆炸受伤,责任应如何划分?老人在养老机构内自行吃馒头时不幸离世,养老机构应当为此负责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意外事故有关,到底责任在谁?谁来买单?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建隆/漫画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24年7月11日早高峰期间,丁女士乘坐上海地铁1号线时感觉身体不适,便蹲坐在车厢内。之后,地铁在进站时发生晃动,站在丁女士一旁的男子未拉扶手,不慎摔倒,压倒在丁女士身上。丁女士被送医后,经检查鉴定为腰椎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2月18日,丁女士将地铁公司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地铁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7万元的费用。理由是,地铁公司没有保证地铁平稳运行,并且没有控制客流,使得案外男子没有扶手可拉,从而导致男子摔在她身上。
法院审理
地铁公司承担70%责任
赔偿15万元
法院查看事发监控后发现,地铁运行时确实播报了安全提示,也发生了晃动。当时,其他没有拉住扶手的乘客身体发生了轻微晃动,并没摔倒,只有丁女士一旁的男子摔倒。
法院审理认为,丁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人群集中处采取蹲坐姿势会增加自身被踩踏、擦碰或砸伤的风险”,因此,从这点来说,丁女士确实“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法院也认为“结合当时车厢环境,丁女士的蹲坐行为尚未达到对自身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属于“一般过失”而并非地铁公司认为的“重大过失”。
法院最后判决,地铁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丁女士15万元,丁女士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非紧急使用紧急停车按钮
将承担法律责任
遇到地铁急刹车怎么办?地铁急刹车会有强大的惯性,此时应扶好扶手,拉好拉手,以保持身体平衡,以免摔倒。
遇到地铁停电怎么办?遇到地铁停电,切记不可以擅自打开车门进行下车,应听从列车工作人员的指挥,从车厢两头逃生门和车门下车,进行疏散。
被站台门夹住怎么办?乘客可以按压站台门轨道侧手动开门把手,若没有该把手应立即呼唤站台工作人员寻求帮助。通常,地铁列车内设有乘客紧急对讲报警器,被车门夹住时,乘客可按压此处呼唤司机寻求帮助。如情况非常紧急,列车内的乘客可操作车门紧急解锁装置。站台层的乘客也可以按下紧急停车按钮。
法官提醒,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车按钮和车门紧急解锁装置将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新民晚报、案件聚焦、新闻晨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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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欲举行周年庆活动,为增添喜庆氛围,与某广告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某广告公司提供布置20个氢气球的服务,某超市支付服务费用。某广告公司在气象局办理好施放氢气球的审批手续后,在活动当天按约在超市门口布置氢气球。当天,小霍(12周岁)途经该超市门口,发现一个摊放在地的氢气球(气不足),于是拍打玩了起来。玩了一会儿后,氢气球突然爆炸。经医院诊断,小霍面部烧伤3%。
小霍的父母认为,孩子因氢气球爆炸受伤,某超市和某广告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因存在重大过失
广告公司应担主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氢气具有易燃易爆性,属于高度危险物。某广告公司作为施放氢气球的专业机构,应预见氢气球随意放置在地面存在对过路的行人造成危险的风险,但其未对放置在地面的氢气球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未妥善固定氢气球或安排专人值守,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酌定由某广告公司承担50%的责任。
某超市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庆典现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确保某广告公司的操作符合安全规范。某超市虽审核了某广告公司升放气球的资质,但未监督氢气球的摆放位置,与某广告公司也未明确安全协议,未安排人员现场巡查排除隐患,未对危险区域设置隔离措施,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法院酌定由某超市承担25%的责任。
小霍此次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755.63元,小霍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25%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升放气球现场
应有专人值守
法官表示,在常温条件下,氢气不易与氧气发生反应,但氢气球与其他物体摩擦产生静电、遇到明火、太阳暴晒或压力过高时,很有可能发生爆炸。根据中国气象局发布的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在此提醒家长,为了自身和孩子的安全,谨慎购买和把玩氢气球,远离这种“移动手雷”。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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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岁的王某因患有多种基础疾病,行动不便,自2019年起入住某养老机构,护理等级为一级A。2023年5月,王某因身体不适,接受该养老机构内设的某老年病医院治疗。同年6月某日上午,医护人员查房时,王某自诉出现阵发性头晕、胸闷等症状,且双下肢肿胀比之前更严重。中午吃完饭后,王某回房间休息,不久后护理人员进入房间为其提供护理服务。
护理人员离开约20分钟后,王某在房间内自行食用馒头时发生噎食。护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呼叫值班医生,医生第一时间采取了抢救措施,但王某最终不幸离世。其家属认为某养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养老机构已尽注意义务
驳回家属赔偿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王某具体死亡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原因不明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从事件经过来看,王某是自行进食馒头时发生意外,其并非失智老人,应当知晓自身情况并对自身行为负责,护理人员已尽到合理看护义务。
从抢救情况来看,护理人员具备相应的护理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处置事故的能力,参与抢救的医生具备正规的执业医师证,某老年病医院作为二级医院具备抢救条件,且王某病情发展迅速,客观上不符合120转院所需的生命体征平稳条件,抢救过程不存在懈怠延误。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尽到饮食管理义务,法院认为馒头属于软食,适合消化、咀嚼能力较弱的人群,王某虽有基础疾病,但未对食物提出特殊要求,并非不能食用馒头,且从王某回房的监控视频可见事发当日午餐并未提供馒头,而是其自行进食馒头。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家属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对养老机构而言,需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做好服务管理等工作。当遇到老人发生突发疾病等意外时,要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避免因延误造成严重后果。此外,家属主张养老机构存在过错,需对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未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不明,家属无法完成这一举证,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判决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引导当事人在纠纷中重视证据规则,推动矛盾解决从“情绪对抗”转向“理性举证”。 (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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