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全职妈妈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要求误工赔偿?实习驯马师被马踢致七级伤残,谁来赔?加油员骑车追客户送还油箱盖时摔伤身亡,算工伤吗?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受伤引发的纠纷有关。受伤了能否认定为工伤?谁来赔偿?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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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日,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苏州市吴中区某路段机动车道内违规行驶,与人行横道上正常行走的眭某发生碰撞,致眭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眭某无责任。
眭某两次住院治疗、接受手术。2025年2月,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家务劳动价值应保障
应予赔偿损失
审理期间,眭某向法院申请对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眭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头骨折,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眭某女儿上初中后其就全职在家照料家庭,此前,眭某曾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事发前,眭某已在家照顾女儿三年左右,其间无任何收入。事发后,眭某自2023年4月开始务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中,孟某承担全部责任,眭某无责任。虽然事发时眭某无收入,但其在家照顾女儿陪读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对其他具有正常务工收入的家庭成员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务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价值应当予以维护和保障,此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虽然眭某在事发时无收入来源,但并非不具备劳动能力,其仍有通过就业获得报酬的机会,侵权行为导致其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获得该利益。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受害者年龄、健康状态、劳动技能及当地相关标准等多重因素,酌情参照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月核定眭某误工费损失共计17430元,判决孟某赔偿去除其已垫付部分的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潜在就业机会受损
享有劳动者同等法律权益
法官表示,本案中,眭某虽在事发时并无收入,但其长期承担子女陪读及家务劳动。该类劳动不仅对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更能避免家庭因雇用第三人而造成财产的流失,且因侵权行为亦会导致其潜在就业机会损失。因此,家务劳动者的劳动经济价值不容忽视,其因事故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理应享有与职业劳动者同等的法律权益。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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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在某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畜牧兽医专业运动马驯养与管理方向。经过两年的学习,学校安排小张到北京某马术俱乐部进行校外实习,实习岗位为钉蹄师、马房行政。
一日,小张牵马到马房过程中,马匹突然受惊向草坪奔跑。小张手牵缰绳跟跑后倒地,被马后蹄踢中腹部。经鉴定,小张行肝脏破裂缝合修复手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右肾损伤行右肾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
马术俱乐部和学校
共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小张实习期间,其本身的实习内容即为从事对马匹进行广义上的管理工作,因此小张属于对涉案马匹进行控制、管理的人员,而非饲养人、管理人之外的不特定主体。
小张作为管理人,在对涉案马匹的管理过程中发生了被马踢伤的侵权事实,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侵权责任类型分析,其并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一类特殊侵权的侵害对象。
对于各方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小张从事的实习工作客观上为某马术俱乐部创造经济利益,接受某马术俱乐部的监督管理。某马术俱乐部向小张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成立劳务关系。
本案事故系小张提供劳务期间受到损害,考虑到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既接受实习企业的管理,为实习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实习活动也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张,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张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合理损失,由某马术俱乐部赔偿57万余元,由某职业技术学院赔偿26万余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小张已收到全部赔偿款。
法官说法
实习需单位、学校和实习生
三方共同守护
法官表示,一次安全的实习需要实习单位、学校和实习生三方共同努力守护。其中,实习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培训与监督,提示安全风险,对实习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操作培训;学校应强化安全教育,加强实习过程管理,与实习单位保持沟通,定期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实习生则应增强自身安全意识,认识到实习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合理评估自身能力,规范工作,不擅自进行危险操作。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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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员。上班期间,吴某为粟某驾驶的大货车加注燃油完毕后,大货车驶离加油站。随后,吴某发现该车油箱盖遗落在加油站,在示意大货车停车未果后捡起油箱盖,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加油站出发,追赶该货车。当行驶至距某加油站3.3公里处时,吴某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家属向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加油站不服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追送行为属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延伸
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证人证言与加油站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以证实吴某当时驾驶摩托车离开加油站的目的系为客户送还遗落的油箱盖。
吴某作为加油员,开启、关闭油箱盖是其完成加油工作的必要职责环节,其发现客户油箱盖遗落后,驾驶摩托车追送的行为,是对本职工作负责的应急补救措施,应视为是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工作场所的延伸。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驾驶摩托车送还油箱盖的行为,属于工作内容的持续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认定为工伤。某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某加油站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送还油箱盖的行为
系履职的应急补救措施
法官表示,关于应急补救行为的工作属性认定,加油站主张“无物品送达义务、吴某职责仅限加油收款”,混淆了“核心工作职责”与“履职应急补救行为”的界限。只要职工受伤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内部纪律规定不能成为阻断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更不能以此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权利。
综上,吴某送还油箱盖的行为系履职过程中的应急补救措施,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审理法院依法认定为工伤,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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