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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故事绘∣“婚债”躲不掉

2025-12-25 来源:智慧海都

编者按:夫妻俩都同意离婚,但都不同意抚养孤独症女儿,这婚还离得了吗?离婚后暑假带娃,能否免除其间抚养费?恋爱期间同居导致宫外孕,离婚后女方经鉴定构成伤残,时隔近5年后,起诉男方进行补偿能否得到支持?他们的“婚债”该如何厘清呢?本期《海都故事绘》三个案例与离婚引发的纠纷有关,法院的判决给了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建隆/漫画



都不同意抚养孤独症女儿

未妥善处理抚养问题 离婚被否



12月19日,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离婚案例:一对夫妻均同意离婚,但双方都不同意抚养确诊孤独症的女儿,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黄某某、被告肖某某于2016年办理了结婚登记,2025年3月,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诉请离婚。双方2016年生育一儿,2018年生育一女,儿子就读小学二年级,女儿欣欣因确诊孤独症,至今还在读幼儿园,且需要有人陪伴及陪同进行康复治疗。经询问,原告黄某某、被告肖某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都表示仅同意抚养儿子,不同意抚养女儿。


法院审理

婚姻自由不能以

未成年人权益沦陷为代价


法官审理认为,婚姻的自由,不能以未成年人权益的沦陷为代价。本案中,虽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却出现了令人痛心的局面:双方均拒绝抚养患有孤独症的女儿。考虑到欣欣所患的孤独症需要父母的陪伴及陪同治疗,如未能在妥善处理其抚养问题之前准许双方离婚,无疑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故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


为督促双方切实履行职责,法院还给双方发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特别强调双方即使感情不和,也应先行处理好子女抚养安排,切实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为孩子创造健康成长环境。


近日,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回访,了解欣欣的生活和康复情况。欣欣如今已进入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定期接受专业的康复训练,爸爸妈妈虽在外地工作,但每晚都会和欣欣视频通话,每个月还会约定好时间回家陪伴欣欣。欣欣也渐渐学会了表达简单的需求,脸上笑容也变多了。那份曾险些丢失的亲情,在法律的唤醒与责任的回归中,重新找到了联结的方式。


法官说法

父母对特殊儿童

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官表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当婚姻走到尽头,父母的选择不仅关乎彼此,更深刻影响着未成年子女的未来。尤其是对于身心存在障碍、需要更多关爱的特殊儿童,父母的责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南方都市报)


建隆/漫画


离婚后暑假带娃

不支付抚养费 能获支持吗?



2022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婚生子小亮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自2023年1月起每月向张先生支付抚养费4000元。2025年2月,张先生以李女士未支付2024年7月至9月抚养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李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案件执行。李女士主张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小亮正值暑假,所以经过与张先生协商,把小亮接到自己身边过暑假。李女士认为,在此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自己不应当重复支付。张先生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

抚养费有固定性和强制性

不得擅自拒绝或减免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李女士负有每月向张先生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双方未就抚养费支付方式、金额、期限等内容另行达成合法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李女士应严格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减免支付。


针对李女士提出的实际抚养期间(暑期)费用负担问题,法院指出,李女士如对2024年7月至9月其实际抚养小亮期间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存在异议,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从而对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分担比例等进行审查和认定,而非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直接要求免除相关期间抚养费支付义务的履行。


最终,法院认为李女士所提终止执行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实际抚养期间合理支出

可要求双方共同负担


法官表示,本案李女士的主张本质上是对实际抚养期间费用分担的争议。对此法律并非不予保护,而是提供了另行诉讼的救济途径。李女士可通过举证证明其在实际抚养期间的合理支出,要求张先生分担部分费用。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费用的合理性,并确定双方的分担比例。


法官提示,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涉及多方利益,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积极履行抚养义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建隆/漫画


宫外孕致女方伤残

离婚后请求补偿 获赔66059元


2018年3月,小雅与小军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10月,小雅因宫外孕进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2022年2月,小雅与小军登记结婚,婚内未生育。2023年8月,双方调解离婚。2025年2月,小雅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宫外孕手术造成的伤残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认定小雅因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构成九级残疾。小雅遂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小军补偿各项损失共计88150元。


法院审理

输卵管切除

应由双方分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雅因宫外孕后输卵管切除术导致九级伤残,损失已客观存在,对于该后果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亦不存在过错,由小雅独自承担损失,有违公平和情理。故根据公平原则,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出发,应考虑由双方分摊损失。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钟山法院认为,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权利人主张赔偿或补偿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结合损害发生时间及伤残鉴定结果综合判断。同时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主张权利一般无法回避亲情、感情等非法律因素,处理此类纠纷,法律层面的判断是一方面,家庭伦理方面的考量也不应忽视,否则有悖公序良俗。小雅于2023年8月经调解离婚,其在2025年2月确定伤残等级,该日期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小雅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小军(化名)补偿小雅(化名)各项补偿共计66059元。小军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后才伤残鉴定

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的诉讼主体原系夫妻,双方之间主张权利存在无法回避的感情等非法律方面的因素,小雅在离婚后才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综合家庭伦理方面的因素考虑,法院认定其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治日报)


编辑:李焕泉


责任编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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