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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女子在公厕被殴打致轻伤二级以上,19岁男嫌犯被刑拘!

2022-11-20 来源:智慧海都


近日,网络上传播一起“女子在公共厕所被殴打”案件,引发网民关注。11月20日,浙江永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依法逮捕。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


受伤女子称:去公厕被尾随殴打


此前,一疑似被打女子的网友在个人社交平台发文,引发关注。


她称,她于10月30日下午去公共厕所时,被犯罪嫌疑人尾随,“一进厕所他就尾随拿砖头进来直接朝我头上砸来”,嫌疑人还对其眼睛、鼻子等部位进行了攻击。整个殴打过程达20多分钟,后有人听到了她的大声求救前来将她救下。该网友自述,自己鼻子和眼眶骨被打骨折。


网传图片显示,该女子被打前面容姣好,被打后,脸部已明显浮肿,且有多处伤,因治疗一头长发也已被剪掉。






该网友还在抖音上称,她并不认识打人男子,“只知道他是这个村里面的”,事发前几天,打人者曾去过女孩家的店铺拿快递,总是盯着她怪笑。


警方通报:19岁嫌疑犯被刑拘


11月20日,永康警方通报称,10月30日16时46分许,永康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象珠镇三井头村某公厕内,一女子被人殴打。接警后,象珠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当日18时许,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俞某(男,19岁)抓获归案,并于次日依法对俞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伤势最终鉴定结论将待被害人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浙江公厕被打女子发声:没有衣着暴露,不认识涉事男子


11月20日,浙江金华永康市“一女子在公共厕所被殴打”事件中,被打女子疑似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声称,事发时没有衣着暴露,事发前不认识涉事男子,希望网友口下留情。当天中午,记者从该短视频账号主人朋友处确认,该短视频账号主人确实是被打女子。




被打女子20日所发声明全文如下:


有好多人对我为什么会被打都心存疑虑,更有甚者说我是不是和人家有什么情感纠纷,说我肯定穿衣有问题以及其他更难听的话语,对此,我想表示,我们家是在永康的一个小村庄里面开了一个小店,我平时的生活就是在店里看店和外出上厕所,我并没有衣着暴露,出事当天穿的是高领的毛线连衣裙,一直到膝盖,还穿了肉色的打底裤,我并不认识打我的这个男子,只知道他是这个村里面的,在我出事之前,我们家跟快递有合作就是快递放在我们家,然后给我们一个月多少钱,因为他们买快递的总是丢掉放在里面安全一点,在事发前几天,这个男子就每天都进店找快递,但是每次我看他都是空着手出去,他进来的时候也一直盯着我在那里笑,我当时也并没有在意这些事情,事情发生之后,周围有人说该男子已经在我们店门口转了好几天,他家里人也说他假发裙子高跟鞋都买好了,可想而知他早就已经随时打算好要去犯罪,只是我运气不太好是第一个,他的父母在我出事之后直到现在一句道歉都没有,语气也不是非常的友好,所以才会导致我很生气,想去曝光,在此我再次强调我并不认识该男子只是仅仅知道他是这个村子里面的人,他正不正常,我也不清楚,反正他是正常上班,然后手机平时都用得很厉害,看着也不像是有病的样子,应该就是心里扭曲变态,我也没有衣着暴露,口下留情给自己积点德吧。


11月20日,记者就此事私信该女子,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律师分析:嫌犯或将获刑3年以内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介绍,根据《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轻伤并不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轻伤二级是什么概念?


“轻伤”其实不轻。“轻伤”存在争论的原因主要是与语言习惯不同,司法鉴定中的“轻伤”与生活中常说的轻伤不同,甚至明显不符,导致出现“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综合:潇湘晨报、澎湃新闻、永康公安、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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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肖

责任编辑: 肖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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