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喀什恋歌》以喀什古城为底色,铺展了沪漂青年夏孜、舞蹈演员米娜娃尔的成长故事。剧集在呈现故乡治愈力量的同时,也通过职场裁员、丧假维权、就业歧视、创业用工等剧情,折射出当代职场可能存在的劳动权益困境。
剧情中,夏孜面临失业和还房贷的压力,这时候又传来所购的楼房可能烂尾的消息。那么,如果楼盘出现停工、延期交付的情况,业主的房贷还要还吗?如果业主无法按时还房贷,会有怎样的后果?有什么救济渠道?转卖在建的商品房要注意哪些问题?让我们一起从《喀什恋歌》中读懂大众权益的法律守护。
焦点一
借业绩不达标辞退丧假员工,合法吗?
剧情:《喀什恋歌》中,女主夏孜作为上海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长期承受高强度工作,业绩压力巨大,领导还偏心将高净值客户分配给亲信,导致其团队业绩难以达标。屋漏偏逢连夜雨,夏孜接到父亲在援外任务中意外离世的噩耗,当即向公司请假返乡奔丧。然而,公司在她处理父亲丧事期间,以“业绩不达标、人员优化”为由,直接通过电话通知将其辞退。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剧集中,公司在夏孜丧假期间,以“业绩不达标、人员优化”为由直接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将夏孜辞退,显然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如果劳动者确实存在长期“业绩不达标”的情况,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径行以口头方式通知辞退。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相应培训或调岗;培训或调岗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依法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一旦双方发生纠纷,用人单位须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培训或调岗,且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及形式合法。
关于丧假问题,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婚假、丧假等休假权利。对此丧假申请,销售公司于法、于情均应予以准许;当然,即使事发突然,夏孜也应尽可能对请假期间的工作事务进行必要交接。换言之,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既要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又要相互理解,秉持普通人最基本的善意。
焦点二
孕期演员遭单方调岗,合理吗?
剧情:夏孜的闺蜜米娜娃尔是喀什歌舞团的台柱子,拥有出色的舞蹈天赋。因婚后怀孕,歌舞团未与她协商,直接将其从舞台主演位置调离,安排到后勤岗位,变相剥夺其舞蹈职业权利。
说法:米娜娃尔怀孕期间,歌舞团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将其调岗至后勤岗位并降低工资,确有不妥。但考虑到米娜娃尔是喀什歌舞团的台柱子,作为舞蹈演员,需承担大量彩排及舞台表演工作,对体力、形体均有严格要求,对孕期女性确有不便。在此情况下,歌舞团不宜态度强硬地直接对米娜娃尔进行调岗,将其从主舞位置调离、安排至后勤工作;歌舞团最好先行与米娜娃尔协商,根据其身体状况及歌舞团演出安排,共同确定其孕期的具体工作岗位和内容,例如结合米娜娃尔个人意愿,在孕期安排其从事编舞、培训等幕后工作。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确实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但调岗应合法、合理,并具有制度依据或法律依据,如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或因患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调岗情形。
焦点三
合伙创业却无书面协议,到底是什么关系?
剧情:夏孜返乡后,与周恒之合作,共同修缮百年老驿站“驼铃驿站”,开展民宿创业。创业过程中,夏孜以设计技术、资源入股,周恒之以资金、运营经验入股,双方口头约定建立合伙关系。
说法:通常,合伙创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合伙关系的本质是双方基于投资取得收益,而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管理与人身隶属性。
区分合伙关系与劳动关系,首先要考察双方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真实合意,因此建议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予以明确确认,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证明合意的情形。在确无书面协议、合意不明的情况下,再综合考量双方履约的实际内容,例如收入形式:若系基于投资取得分红,则属合伙关系;若系根据劳动量按月领取工资,则属劳动关系。再如是否分担风险:劳动者无需与用人单位共担风险,而合伙人之间则须共担风险。本剧中,夏孜与周恒之存在口头约定,双方达成了建立合伙关系的合意,约定基于投资分得收益、共担风险,故双方构成合伙关系。
当然,合伙关系并不意味着夏孜无权取得工资。若夏孜在驿站实际从事管理工作、财务工作或其他具体劳动,则其本身亦属驿站的劳动者,身份具有双重性,依法有权取得相应工资。
焦点四
个人雇佣施工人员修缮驿站,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剧情:夏孜与周恒之创业准备阶段,夏孜雇佣本地木工、泥瓦工等临时工对“驼铃驿站”进行修缮,双方口头约定劳务报酬,建立劳务关系。
说法:“驼铃驿站”修缮期间,夏孜雇佣本地木工、泥瓦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求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故夏孜以个人名义雇佣本地木工、泥瓦工,不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
若夏孜以驿站的名义雇佣本地木工、泥瓦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除主体要件外,还须具备劳动管理与人身隶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持续、稳定地支付报酬。因此,结合剧情,泥瓦工、木工所从事的修缮工作并非“驼铃驿站”的业务组成部分,且双方约定以完成修缮任务为工作成果并按日支付劳务报酬,故即便夏孜以“驼铃驿站”的名义雇用本地木工、泥瓦工,双方之间仍不构成劳动关系。事实上,夏孜与工人之间,或驿站与工人之间,可能成立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
焦点五
贷款买的商品房停工了,房贷还要还吗?
剧情:夏孜在父亲去世后,面临失业和还房贷的压力,偏偏这时候,又传来所购的楼房停工两个月,可能会变成烂尾楼的消息,亲朋好友都很担心。这时候购房者还要继续还房贷吗?夏孜被公司要求离职,失业后不能按时还房贷,会面临怎样的后果?
说法:贷款买商品房,通常同时签两份合同,一份是与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一份是和银行签的贷款合同。如果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后,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如果私自停还贷,属于购房者违约银行合同,会直接产生罚息、不良征信记录等,甚至被银行起诉、强制执行。但如果楼盘长期停工、确定无法交房,就属于开发商根本违约,买房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购房者可以起诉要求同时解除购房合同和房贷合同。法院判决生效后,剩余的房贷就不用自己还了。
焦点六
转让在建商品房
要注意哪些问题?
剧情:夏孜等来了烂尾楼复工的消息,她却想转卖掉这个搭上全部身家的位于大城市的商品房,用这笔款项好好经营家乡的民宿。转卖在建的商品房,夏孜要注意哪些问题?
说法:《民法典》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房贷债务转移必须经过银行同意。所以,卖方要先看自己当初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没有“禁止转让房屋”“转让需开发商同意”等条款,私自私下转让,可能会构成违约,被开发商追责。卖方必须经过银行明确同意,否则后续房贷逾期,责任还是算原购房人的;卖方必须找开发商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更名,否则可能影响后续房产登记等事务的办理,极易产生新的纠纷。
在建商品房转让的买方,也就是接手房屋者,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第一,核查房屋状态,确认房子有无抵押、查封,开发商复工是否真实有效,会否再次烂尾;第二,严查原购房合同,确认房屋可以转让,避免交易目的落空;第三,买卖双方最好与开发商一同签订转让协议,写清交房时间、违约赔偿等,防止开发商不认转让协议、拒绝交房等情况;第四,减少私下转账,尽量走资金监管,约定交房后再支付尾款。
(北京青年报、央视新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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